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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2019年7月,李某到某公司任职总账会计,月薪3800元。双方之间未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2019年11月27日上午,李某接到案外人电话,应对方要求添加为QQ好友。后QQ显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要求李某向案外人退还保证金798000元。中午11点33分,李某通过网银方式向案外人肖某银行账户汇款798000元。当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其办公室,其在看到李某的微信汇款截图后,立即质问为何汇款。公司曾有口头通知要求转账必须经过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李某发现被骗即打电话报警。2020年3月起,李某不再到某公司上班。双方的劳动关系终止。某公司遂申请仲裁并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公司损失798000元。

审 判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某公司的总账会计应严格遵守会计工作职责和公司财务规定履行职务,但李某在未确定拨打其公司电话的案外人身份的情况下即添加对方为QQ好友,在未核对QQ使用人身份且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的情况下就按照指令转账,导致本案事件的发生,李某存在重大过失。

因李某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未能安全谨慎地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与劳动者的过错大小、工资收入水平相适应,不能将全部损失转嫁给劳动者。

本案中,某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对赔偿数额作出约定,故结合李某的工资报酬、经济能力、工作时间和过错程度酌定李某赔偿80000元。

点 评

员工在履职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要求,因自身重大过错被网络诈骗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用人单位主张赔偿的,系劳动争议纠纷,并非普通民事侵权纠纷,应适用劳动法律、法规。

虽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于在劳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是否要对用人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责任范围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在履职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情况下,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承担部分责任。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与劳动者的过错大小、工资收入水平相适应,不能将全部损失转嫁给劳动者。既要考虑企业与劳动者各自承担风险的能力,也要兼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利益的平衡。

本案中,李某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未能安全谨慎地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提醒劳动者在工作中一定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尽到勤勉、谨慎义务;也提醒用人单位,要加强管理,制定完备的规章制度并保障制度的贯彻落实

摘自2021年度宿迁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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