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宵店又打架了?”7月26日凌晨4时许,贵州贵阳,虽然已经快天亮,但一商业美食街内的夜宵店,还聚集了不少顾客,正在这里吃宵夜。就在大家正在吃宵夜、喝酒、玩游戏期间,一家生意很好的烤鱼店里,传来一阵打斗声。

食客们抬头望去,只见多名男子手持空酒瓶和座椅,进行打斗,双方互不相让、互相殴打,正在旁边用餐的顾客见状,纷纷起身躲避。

从现场视频来判断,双方打架斗殴过程中,导致烤鱼店的财物,被大量损坏。老板曾试图劝阻他们,但双方已经打红眼了,根本不听劝。

劝说无果后,老板马上报警求助后,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处置,目前,双方均被公安机关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事发后有网友感叹道,又是吃夜宵喝酒,发生的打架斗殴案件,难道现在的年轻人,平时都不看新闻的么?还是说喝了点酒,就放飞自我,一点也不顾后果了?

这位网友所要表达的意思是,自从唐山打人案发生后,全国各地都在严厉打击,酒后无事生非、打架斗殴行为。难道他们动手前,不知道要承担法律责任?

2、有网友表示,打架双方属于互殴。因此不论谁对谁错,都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治安处罚。

该网友同时还认为,先动手、挑事一方需从重处罚,另一方则按情节较轻的处理。

3、但笔者认为,他们的行为更符合定性为寻衅滋事。

所谓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逞强斗恶、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随意打砸公私财物,造成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违法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打架双方同为烤鱼店的顾客,因琐事发生争执并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了店内的财物不同程度的毁坏,且造成了社会公共秩序混乱。因此符合认定为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的要件。

注意,根据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2千元以上、一人轻伤或二人轻微伤以上的,属于寻衅滋事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

也就是说,如果警方调查取证后,认定本案具有上述情节的话,那么打架的双方,不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而是构成刑事犯罪,应当依照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注意,烤鱼店老板的经济损失,也应当由他们来承担。这也是违法犯罪的代价之一。

最后,希望大家务必要引以为戒!切勿如网友所说的那样“喝酒前我是贵州的,喝酒后贵阳是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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