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以来,我省持续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38℃,局地超过40℃。进入“烧烤”模式,户外劳动者是否有高温假?什么情况可放假?高温下工作有什么样的权益保障?

对于高温假,《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放高温假。但是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 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面对当前极端高温天气,为保障户外工作的劳动者身体健康,鼓励用人单位采取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同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我省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文/章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