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四川乐山发生一起恶性刑事案件,李某持械杀害3人、持枪击伤2人后逃跑,涉案抢弹已全部查获,当地警方正在全力缉捕,并向公众悬赏10万元。

网传李某是当地派出所民警,曾两次跳水救落水者,还获得过表彰,不过,该传闻尚未得到官方证实,只有一份疑似当地公安内部工作群的聊天记录作为佐证。

然而,不论李某是何种身份,杀害3人、枪击2人的性质都是非常严重的,在性质上既可能按故意杀人罪一罪论处,也可能以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二罪并罚,当然,在理论上,也可能只有故意伤害一罪,但这种可能性极小。

在量刑上,几乎可以预见,等待李某的,只有死刑一种,因为故意杀人罪本身就是重罪,首选刑罚就应当是死刑,加上李某的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所造成的后果也说明他的人身危险性极大,所以,只有对李某适用死刑,才能符合罪刑相当原则。

当然,我有个不好的预感,如果李某确实是民警,他是有可能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的,因为他肯定知道,被抓之后有且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被判处死刑,所以,他有可能选择自我了断。

但我还是希望,李某不应该逃避,要敢作敢当,要主动投案自首,交代清楚自己的犯罪动机、犯罪事实,接受法律的制裁。

还必须指出的是,就算李某是民警,我们也不必因此就戴着有色眼镜来看待人民警察,这只是个案而已,毕竟,任何行业都可能有“坏人”,但要相信,还是好人多。

经沐川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目前2名伤者正在抢救。截至7月27日,嫌疑人尚未落网,公安机关发布悬赏通告,赏金10万元。

本来是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和平战士,此时却成了伤害群众的凶手,难免会让人觉得惋惜,具体是什么原因变成这样子尚且不清楚,我们仅对里面的法律问题简要分析。

首先,里面的行为分析。

根据报道和相关政府人员向媒体证实称,持枪杀害3人,击伤2人的伤者还在抢救中。但目前我们对伤势程度以及生命安全等均不知情。但用枪支类来射击,而且伤者在医院抢救,以此来看,受伤程度可能并不轻。

其次,里面的法律分析。

虽然行为看似简单,但可能涉及到的罪名却有几个,我们逐一分析。

第一个故意伤害罪,根据目前案件的情况来看,无法判断两名伤者和该行为人是什么关系,具有什么纠纷甚至是仇恨。如果均没有,那么在行为人主观上如果不具有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目的,而仅仅是侵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如果是仅构成轻伤,则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是导致被害人重伤的,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最终被害人死亡的话,根据规定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从有3人死亡的结果来看,该行为人可能也抱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目的,但是未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那么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未遂,而不是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是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行为人需要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相应的行为。在结果上如果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如果没有将被害人杀死,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犯罪未遂的相关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而根据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案情来看,本案应该不具有从轻情节,如果是未遂的话,一般不会适用死刑。而本案中已经造成了3人死亡的结果,那么适用死刑是没问题的。

最后,案件具体结果如何还要办案机关的进一步侦查,目前还没抓到行为人,而且还携带枪支,不知道有没有再犯的可能性,但社会危害性还是有的,毕竟携带了枪支潜逃。希望能够早日归案,更希望不要因为该行为人潜逃出现新的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