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新规定将主要有这些要求:

1.商品拆封了也能退货。《规定》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消费者拆封商品后,只要不影响商品完好,仍可以七日无理由退货。

2.商家提供奖品或赠品需担责。对于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规定》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理由主张免责。

3.直播必须标明实际销售者。《规定》对商业性网络直播营销做出了规范,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其工作人员在网络直播中因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针对实践中消费者对于网络直播营销中实际销售主体辨识不清的问题,直播间运营者要能够证明,已经标明了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并且要达到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程度,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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