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唐女士向栏目反映,三年前她通过招聘考试,进入阜宁桃花源生态经济区管委会的下属企业工作,但是这三年间合同薪资待遇问题存在争议,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都未能解决。

当事人唐女士告诉记者,2019年,她在网上看到阜宁县羊寨镇桃花源生态经济区管委会下属企业发布的招聘信息,在通过层层选拔后顺利得以录用。当时招聘信息中的薪资待遇明确,工资享受同等事业编制待遇。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也约定,按阜宁县事业编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当事人 唐青

2019年的时候,通过考试,笔试、面试进来了,他当时对外招聘写的待遇是按照阜宁县事业编(待遇)标准执行。后来试用期过了之后,跟我签的合同,合同上面写的,也是按照阜宁县事业编标准执行。但是在实际工作当中,他给我发的是3222元,在三年期间,后期事业编的调资跟年底的绩效都没有给我发。

工作期间,唐女士多次与公司负责人沟通,希望能够补全工资。

当事人 唐青

事业编的绩效跟企业的绩效是相差很大一部分的,他现在在这边跟我咬文嚼字,什么“按照”、“参照”,那他当时怎么不写清楚的,他这边就已经存在欺骗我的行为了。

唐女士向我们提供了2019年4月12日,桃花源生态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第五号文件,其中表明:

关于桃花源产业投资公司人员招聘问题,对本次招聘考试综合排名第一人员唐青直接聘用,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参照阜宁县事业单位编制待遇执行。

落款为阜宁县黄河故道桃花源生态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看到这份会议纪要唐青才明白,自己这三年的工资并没有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而是按照会议纪要执行。

当事人 唐青

他这个会办的具体的时间、具体的内容,他没有告诉我们当事人,他把我的绩效核定为按照企业来发放。后期没有告诉我们当事人,我们是不知道的。

公司私自改变薪资待遇标准,工资部分按照事业单位编制待遇执行,绩效按照企业待遇执行,因为这一字之差,唐女士表示,她每年收入损失过万,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都无结果。今年的4月15日,三年合同到期,单位又拿出新的劳动合同,这当中的薪资待遇又做了更改。

当事人 唐青

新合同里面和老合同最主要的一个区别,就是工资这个方面的问题。我以前的合同直接写的是按照阜宁县事业编标准来发放的,因为事业编标准工资,它每年都有一个调资的部分,不可能写死的,数字。他现在给我写明了一个3260元准确的数字,包括后期的一些绩效奖金都是没有的。所以这方面我没有同意,所以一直没有签这个合同。

由于唐女士不认可新的合同,拒绝续签,公司在合同到期后,自行终止劳动关系。随后,记者找到了阜宁县桃花源生态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黄春华。黄主任表示,唐青的工资发放不存在问题,如需维权可以向法院提请诉讼。

桃花源生态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副主任 黄春华

按照企业标准给她发了绩效了。

为什么她这个没有按照事业单位的来执行?

参照嘛,它不是说完全按照执行,叫参照执行。我不提供给你,我今天已经,你让她自己提供,谁主张谁举证,我提供干嘛。你可以让她去法院打官司,去起诉嘛,合同诉讼嘛,这个没什么的,干嘛老要走这些途径呢。

唐青的工资究竟是应该以招聘信息和当初合同约定的按阜宁县事业编标准发放还是以桃花源生态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中参照阜宁县事业单位编制待遇执行?记者咨询了相关律师。

律师 高明明

虽然管委会的办公会议纪要中,对工资的发放标准进行了约定,但会议纪要仅仅是内部规定,未得到劳动者的签字确认,仍应该按照劳动合同为依据。我们认为,绩效也是工资的一部分,在合同期限内,如未按照该标准进行发放的,应该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补足。如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合同的,那么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按照执行和参照执行,虽是一字之差,含义却大不一样。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不是只保障一方的利益,希望唐女士能够通过法律程序,得到公正明确的裁定。

来源: 政风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