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问答|公司颁布了新的规章制度,未经过民主程序或告知就无效吗?

不一定。

这类问题是劳资双方均较为关注的,实践中双方很容易在这方面存在争议焦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可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未经民主程序且未告知劳动者,该规章制度即便合理合法,也不对劳动者生效。

劳动合同法 》 第四条第四款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然而,在实践中存在许多例外情况。

譬如劳动者在公司发出规章制度后进行了签收。这种类型属于程序性的瑕疵,即该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但由于劳动者事后同意了该规章制度,实质上可以视为对劳动者生效。

又例如劳动者在劳动仲裁时援引公司规章的规定进行抗辩或主张福利,此时可以视为劳动者接受并认可了规章制度的规定。此时当规章制度内容存在不利于劳动者的规定时,那么用人单位便能依照规章制度向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此时便存在败诉的风险。

或者公司发出规章制度后实际有通知公告,劳动者没有看见。用人单位发出通知公告的方式方法很多。原则上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发送,但由于部分用人单位条件有限规模较小,因此在实践中选择在餐厅等劳动者必经的场所张贴公告也是种可行的方式。此时用人单位能够举证张贴的持续时间,劳动者也有可能存在败诉的风险。

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千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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