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晚,有网友发布视频称,这次事发位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通棉路上一水果市场附近,大约傍晚时分一年轻女孩从20多层的高楼一跃而下,砸中一名路人,两人当场就没有了挣扎。根据拍摄视频的目击者表述,自己当时吓坏了,声音非常大,只听砰的一声,就看见两具尸体。由于是晚上,又恰逢中元节,自己不敢过去查看。只能远远地拍摄视频。随后有人报警,警察和120确认两人遇难后,当地殡仪馆来了辆车拉走了尸体。地上清晰可见血迹。
13日上午,多位业主介绍,事发时间在12日晚7时至8时之间。该小区附近一家商铺的店主介绍,当时他正在给顾客找包裹,突然听到外面传来“嘭”的一声巨响,出来就看到两个人趴在地上,都已经一动不动。随后,有人拨打了120和110。发现两人都已经没有生命迹象后,殡仪馆的车来把人拉走了。
为何有些人找死都不能让人安宁,是故意还是无意?如果是故意,这人真的该离开了!如果是无意,应该寻找一个对他人安全的地方,安静的走开! 难怪有网友评论:“对人生绝望,想离开这个世界,就该带着善意,你有权结束自己的生命,但是不该让自己的死亡再带走另一个生命,这是极其不道德的事,这是打入18层地狱,永远不得超生和救赎的罪恶!”
这类新闻不是第一次出现了。重庆一男子坠楼砸死两名路人,其中一名路人系失独再生女,我觉得痛心的还有失独这个信息,据说该女生父母曾经失独过一次,也是十几岁在重庆离世。母亲生她时三十多岁,现在已经五十岁。 失独后悲伤的母亲好不容易忘记伤痛走出来,才生的她,再次含辛茹苦十几年,眼看高考后就能迎来好日子了,竟然再一次经历失去爱女的悲剧。 “张某的父亲去看遗体时,心痛到没法走路,是被人背着上去的…” “养儿方知父母恩”,作为一位幼儿园宝妈,这几年所耗费的精力和钱财都已经让我们夫妻精疲力尽了,更何况养到十几岁?
精心培养一个孩子十几年要付出多少心血和财力物力人力? 更何况高龄产子,老年抚育呢? 更何况还是费钱费力的艺考呢? “为准备年底的艺考,今年暑假就到重庆开始集中培训,培训有近半年时间。这位家长告诉记者,培养一名艺考生很不容易,一般上高中开始准备,仅仅这次重庆的培训费就两三万。如果从小培养,各方面花费更高。” 第一个养到十几岁走了,第二次又这样。 人间好苦啊! “白发人送黑发人”已经很惨,为什么同样的悲剧要发生在同一个家庭两次呢? 究竟是有多倒霉才会让这种小概率事件时隔多年再次重演呢? 如果我是那个女生的父母将会多绝望啊! 难道就只有跳楼的你活不下去吗?这样的老年夫妻今后要怎么活?
沙坪坝街道办工作人员曾告诉家属,李某小时候父母就已离异,从小是爷爷奶奶抚养,老人过世后跟着叔叔生活。今年31岁的李某单身未婚,没有子女,也没有遗产。 其叔据说都到了重庆火车站了,但不知何故最终没有去认领遗体。 沙坪坝政府分别给予两个家庭各20万元补偿。同时,出事宾馆也向家属给予5000元的慰问金。此外,由于霍某在学校购买了意外保险,保险公司赔付了5万5千元。 两名被砸中的女生来自同一培训机构——广电·新艺堂,为广电播音班学员。红星新闻记者此前曾多次致电广电·新艺堂负责人,但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家属表示:“对艺校那边有些质疑,出事后艺校也不出面,从来没联系过我们,觉得心里不舒服。” 事发几日后,学生霍某八十多岁的外婆去世(不知是否因过于悲伤所致)。 家属表示,外婆离世前还担心女儿女婿今后怎么生活。 因一人自杀而导致三个家庭老少三代人陷入悲伤绝望。 新闻中都是表姨,表姐之类代为发言,可见父母遇到这样的生死大事真是已经力不从心了。
自杀不受法律制裁,因为没有制裁可能性。法律不是万能的,无法制裁一名逝者。通过贬损或者丑化逝者来降低生前社会评价,其实是把这样的制裁后果转嫁给家属承担,这对他们是极为不公平的。现在不存在黑五类的说法,同样的,子女就算犯罪了也不应该牵连到父母头上,否则就成了连坐。 面对这样的一拖一的人间悲剧,民众除了发挥人道主义精神抚慰双方家属别无他法。
如果对簿公堂(假设符合起诉条件并且有法律依据),一来原被告都已逝世,二来法定代理人早已心灰意冷,无论判决结果如何,都不能起死回生。 对于自杀,社会要辩证地看待。一方面要鼓励受挫折的人坚持到底,不抛弃,不放弃,不能轻易放弃生命;另一方面,自杀也是绝症患者面对天价医疗单和病程晚期难以忍受疼痛的无奈之举,到底是钱花光并且带着剧烈疼痛逝世,还是实施安乐死保存最后的尊严,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观点不一,价值取向不同。 总之,天灾人祸面前人是极为渺小的。除了互舐伤口,互相支持,真得不应该相互倾轧和指责。民众也要警惕法律中心主义和法律万能观念,辩证地看待法律。目前要建设的法治社会强调的是法治和德治齐头并进,不能有失偏颇,忽视任何一方。
民事责任上 。如果自杀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其对自杀造成的侵权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其继承人以继承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另外1名死者的近亲属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自杀者的受益人为其近亲属的保险金不属于遗产范围,不需要用做支付赔偿。 如果自杀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有财产的,先由自己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剩余由监护人赔偿。 如果,坠楼者非自杀,是他杀,则损害赔偿责任由杀人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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