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与医生的法律关系更接近于公务员的管理体系,一般认为这属于人事关系。公立医院的医生聘用、辞职、薪资等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核心条款均受卫生行政部门或院方的管理控制,不具有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所以从法律上讲,难以归类为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不适用劳动法。
那么,医务人员加班是否享有补休或加班费?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也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实际中,由于医院工作繁忙,医院对医务人员的加班补休往往停留在纸上,难以实际兑现。在医生补休未能兑现的情况下,应当给予加班的医务人员发放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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