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省钱绕开中介买卖别墅

●两业主私下交易被判违约

市民王女士花960万元买了一栋别墅,但后来她决定将别墅卖了,便与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独家包销合同》,约定独家包销期限从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王女士提出,别墅低于1550万元(扣除中介费后实收)不卖。事成后,会给中介成交价的1.5%作为服务费。

揽下生意后,房产中介将房子推荐给梁先生,后者看了几次,甚为满意。房产中介安排王、梁两人见面,梁先生与房产中介签订《居间服务协议书》,交易成功后同样给1.5%作为服务费。但是,双方在价格方面始终没有谈拢,就在独家包销期限还有3天到期时,两人在价格上还有50万元的偏差,王女士始终不同意让步,合同到期时,双方仍未达成交易。

今年初,中介人员问双方要不要继续交易,梁先生在1月7日表示不再购买,而王女士于1月25日表示将价款提至不低于1600万元。但就在王女士表态后的第二天,她就与梁先生签订了仅为930万元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完成过户。双方是在另一家中介公司的协助下完成交易的,且并未与该中介签订房屋买卖三方协议,梁先生也仅支付了1万元作为报酬。

原房产中介公司知悉情况后随即提起诉讼,认为王女士与梁先生的行为构成“跳单”,请求二人分别向其支付中介服务费23万元。

地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果:王女士、梁先生分别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11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依据:“跳单”是一种行业俗语,指委托人与中介公司订立委托协议并接受中介人服务后,为少交或不交中介费,利用中介人提供的资源信息或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与相对人订立合同。为保障中介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对“跳单”行为进行了法律规制。具体到本案,按照独家包销合同约定,中介公司未能在合同期满前促成交易,无权获取报酬。但双方在合同期满后不到一个月即达成交易,价格不但比业主放盘价少了620万元,也比合同期间买家最后提出的价格少了570万元,甚至比业主购入价少了30万元,且买卖双方经一、二审法院多次释明均拒绝提供交易流水。此外,另一家中介公司仅收取1万元的报酬,价格显著低于广州市中介服务费的计算标准,以上种种不合常理的交易行为,实难让法院采纳买卖双方不存在“跳单”行为的主张,因此判令买卖双方应当向中介公司支付报酬。

(高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