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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版-美国篇⑩

Wiston Research Corp. v. 3M Corp.,

350 F.2d 134 (9th Cir. 1965)

01

案件事实

上诉人(一审被告):Wiston Research Corp.

上诉(一审原告):Mincom Corp.

审理法院: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

判决结果:该案涉及的信息可作为商业秘密

Mincom公司(原告)开发了一种改进的精密磁带录像机和复制机。在公司员工Johnson和Tobias离开Mincom后的14个月内,他们成立了Winston Research Corp.(被告),并开发了类似的机器。原告声称,被告的产品是由Johnson和Tobias利用他们在为原告工作时获得的机密信息而开发的。原告向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并授予禁令。地区法院认为,Johnson和Tobias将被告的开发计划建立在解决先前版本的产品所带来的问题的方法上,这与他们在开发原告产品时使用的方法相同,地区法院认定这种一般方法不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但是地区法院认为,这些一般概念在原告产品中的具体体现是原告的商业秘密,原告的前雇员在开发其新产品时不适当地利用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地区法院禁止被告、Johnson和Tobias在判决之日起两年内以任何方式披露或使用Mincom的商业秘密,但法院拒绝授予赔偿。双方都提出上诉。

02

争议焦点

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1)解决问题的一般方法是否可以作为商业秘密;(2)法院是否有权在商业秘密持有人公开披露商业秘密后禁止竞争者在开发竞争产品所需的时间内披露该商业秘密?

法院指出,解决问题的一般方法的具体体现可以作为商业秘密。

此外,法院还指出,对于盗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只要第三方竞争者在公开披露秘密信息后开发出类似的产品,法院就可以下达禁令。但是,永久性禁令将违反公共政策,因为它将限制商业秘密持有人的雇员充分利用其技能和知识。但同时,拒绝发布禁令会有利于商业秘密盗用方,让他们在秘密信息公开之前就在市场上的与其他竞争者的竞争中获得不适当的先机。

03

法院判决

本案中,Mincom认为法院对原告的商业秘密的定义过于狭义,Winston认为法院的定义过于宽泛。在判决书中描述原告的商业秘密时,地区法院首先概述了原告和被告在开发其产品时使用的一般方法。然后,法院列出了Mincom产品的各个构成部分的详细规格。因此,上诉法院认为以上内容构成商业秘密。

就禁令的发布而言,上诉法院指出只要Mincom公司的竞争者在Mincom公司的产品公开后能复制出类似的产品,那么临时禁令就是合适的。法院不会就地区法院作出的两年时间是否是一个适当的时间段进行分析。此外,法院也指出金钱赔偿在本案中是不合适的,也不可以永久禁止Winston销售产品,同时根据Winston未来利润等指标判给金钱赔偿也是不合适的。上诉法院维持了地区法院的判决。

04

典型意义

对于盗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只要第三方竞争者在公开披露秘密信息后开发出类似的产品,法院就可以下达禁令禁止该第三方对涉密产品进行生产及销售。

海外维权部

2022年5月20日

来源: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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