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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来绍兴打工,租了一套房子,但租了不到三个月,楼下房主突然打电话说家里快被从小李家漏下来的水给淹了,叫小李赶紧回来看看是怎么回事。小李赶忙回家查看,发现的确是自家漏下去的水,一同前来的维修师傅发现,房东在一处自来水管道末端未安装水龙头,而是用管道“丝堵“封住,如今“丝堵”松动了,这才导致管道末端漏水,但这个漏水点比较隐蔽,小李从未发现,日子一久就下渗至楼下造成邻居房屋受损。小李连忙去楼下老王家查看,老王家的天花板被水泡了一大半,有些地方甚至还有水往下滴、发霉、墙皮脱落。小李连连道歉,老王看小李态度不错,便也不再骂骂咧咧,但是老王说,自己很久没来这里,刚打算要出租,来看看房屋情况,就发现这样一团糟,小李必须对这个损失负责。

可是刚来绍兴打工的小李实在没有那么多钱,心想,这个房子是租的,自己住了也没有多久,且事发时自己也不在家,维修师傅也说这是“丝堵”松动了,于是小李急急忙忙来咨询律师,这种情况自己是否要承担责任呢?房东有没有责任?

律师观点

在相邻关系中,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设施设备负有检查维修义务,其房屋阳台上的水管漏水,积水下浸致使楼下已装修的房顶、墙面等多处受损,存有过错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租赁期间“丝堵”松动,致使管道末端漏水,下渗至楼下造成老王房屋受损。小李的房东作为房屋出租人,对该出租房屋内的设施设备负有检查维修义务,但因其疏忽,未及时对松动的“丝堵”进行维修,是造成漏水的主因,故房东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正常生活习惯,未安装水龙头的水管,一般不会有人使用;且,漏水点未发现人为损坏痕迹;房东若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承租人小李存在过错,故因漏水造成的损失不应由承租人小李承担。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一款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第十条第二款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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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良律师,兰州大学法律硕士毕业,工程师,多年刻苦钻研法律,法学功底深厚,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建筑工程等领域,对法律理解深刻,本着对当事人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联系电话:13777318921。

律师团队介绍

王良民商律师团队由王良律师领衔的、致力于浙江地区重大复杂疑难民商事案件提供的专业法律服务。

王良律师团队,办理了数百起民商事案件,熟悉公司业务,对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商事借 款抵押纠纷、职务犯罪辩护等领域的案件处理均十分熟练,同时熟悉绍兴地域特点,对农村家庭分家析产、婚姻继承方面均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学通律师事务所恭候您的光临,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365号富绅大厦17楼。

团队人员介绍

沈薛阳律师用法律思维考虑、解决实际问题。把握法学的根本实际与常识,领会重要法令律例,并能够应用法学实际思维,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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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佳敏律师能用法律的眼光看待问题,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了解和掌握国家的主要法律法规,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则背后的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并能运用法学理论,方法和思维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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