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分别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做了规定,两者有相同或相似的地方。但如果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作出征收决定,可以吗?
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征拆部资深主办律师—北京宋佳征地拆迁律师为您具体讲解。
两种程序征收决定的差异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集体土地上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集体土地上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都应当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根据情况组织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作出征收决定,须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2019年第47次法官会议纪要认为,无论采取哪种征收方式,都应当符合法律对不同性质土地(或房屋)征收所设的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审查对集体土地上房屋作出的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但应同时审查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征收集体土地的强制性规定。即在未取得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征地批复的情况下,市、县人民政府无权对集体土地包括该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在满足对集体土地征收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对城中村类房屋的征收适用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消除城乡差距,体现实质公平。
宋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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