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石棉县人民法院、石棉县人民检察院、石棉县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抗震救灾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我县抗震救灾期间社会大局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下列在抗震救灾期间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一、故意编造、传播、散布影响灾区稳定的虚假、恐怖信息的;
二、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三、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秩序,影响抢险救灾工作开展的;
四、阻碍军队、武警部队、消防救援人员、人民警察、医务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等依法履行职责的;
五、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抗震救灾任务车辆通行,不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制、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指挥等扰乱交通秩序的;
六、盗窃、抢劫灾民财物,抢夺、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及破坏电力、交通、通讯等公共设施扰乱治安秩序的;
七、垄断货源、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贩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
八、在灾区生产、销售或者以赈灾名义故意向灾区提供伪劣产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的;
九、其他妨碍抗震救灾工作正常进行的。
对具有上述行为的人员,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从严从重从快追究刑事责任。请广大人民群众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抗震救灾期间的社会秩序,并积极举报违法犯罪行为。
举报电话:
石棉县人民法院:0835-8862570
石棉县人民检察院:0835-8869095
石棉县公安局:110,0835-8862346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2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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