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少读者发来私信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清代的知县和现在的县委书记哪个权力更大?笔者看到这个问题的时候,也觉得很有意思,虽然这种对比没有实际的意义,毕竟时代不同,体制不同,然而,通过这样的比对还是有助于我们了解知县这一古代基层父母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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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知县为正七品官(京县为六品),是国家行政体制中最基层的主政官。知县级别不高,但责任重大,事关朝廷的赋税、司法、治安等大事,因此,朝廷对于知县的选任也十分看重。

县委书记是正处级干部,但县不是最基层的行政单位,底下还有各乡镇。所以。知县和县委书记在编制层级上不是一个级别。当然,它们的不同之处不仅于此,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

一、经济财政方面

古代商品经济不发达,主要以农业为主。国家的赋税来源大致只有田赋、地丁、漕粮、杂税、盐税、茶税等组成。作为知县,他的最主要任务就是要完成本县的赋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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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清制,外任官三年一考核,称为“考满”,而且还有总督、巡抚实行的“年终密考”,其结果要上奏皇帝。不管是考满还是年终密考,其赋税征收情况都列在第一位。也就是说,知县若不能完成规定的赋税,就会受到严厉的惩罚,若是不足部分较多,则会受到降级、革职的处分。

不过反过来说,知县既然有如此的重任,那么赋予的权力也很大。凡是本县的所有钱粮征收都有独断专行的权力,甚至到每一户人家,都可以根据情况加以多征或是少征,其火耗也是知县说多少就是多少。

另一方面,知县对本县握有经济大权,不管是修路架桥等公共事业,还是教育事业,其财政审批权都由知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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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书记在经济财政方面的权力就远远不如知县,尽管是县里的一把手,所有重大的经济、商业活动都由县委书记拍板,但具体实施的却是其他部门,换句话说就是只有决策权而不是具体的执行者,两者之差别高下立判。

二、司法审判方面

知县素有“灭门知县”的说法,也就是说,知县具有较大的司法权。按大清律,凡是笞、杖或枷号以下的刑事案件,不需要得到上司的批准就可以自行决定。

当然,知县听理其辖区内所有案件,既有民事也有刑事。他不只是一个审判官,不仅主持审判和作出判决,还主持勘查和讯问及缉捕罪犯。用现代的眼光来看,他的职责包括法官、检察官、公安局长等。这包括最广义上的与司法相关的一切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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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书记具体而言是没有司法权的,不管是刑事还是民事案件都由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具体实施。如果是县委书记有司法权的,那只能是监督权,这与知县的差距也较为明显。

三、军事权力

知县有没有军事权力?答案是肯定的,清代在各地驻扎有绿营,基本上每个县或县的周边都有绿营部队驻防。从法律的角度而言,知县并不具有指挥当地绿营的权力,但发生一些重大事故,如剿匪、镇压民乱时,知县就可以调动绿营加以弹压。

尤其是太平天国时期,知县往往综理一县之政务,还总管一县之军务。那个时期,知县带兵打仗是常态,不少知县都是因为军功而晋升为武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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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清代的制度规定就有明确规定,知县具有守城之责,凡因农民起义、盗匪猖獗,而丢失城池者,一律论斩。所以,知县在军事方面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这一点,县委书记自然是不具备的。

从以上三个方面的对比似乎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知县比县委书记权力更大。然而,事实情况并非这么简单,如果我们只用一个最关键的指标来进行衡量的话,那么得出的结论截然相反。这个关键指标就是——人事权。

知县最悲催的地方就是没有任何人事权,县行政单位中,还有县丞、主簿、巡检、库大使等佐贰官和属官,这个就类似县长、副县长以及各局局长等。按清制,这些未入流的小官都由吏部任命,知县连最基本的建议权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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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县委书记则不同,不管是哪个部门的主管,都得得到县委书记的点头认可。从这一点来说,县委书记威望就比知县要高,这种上下级的关系才更为明确。这也是清代知县难以驾驭属官,甚至连衙门的胥吏都使唤不动的根本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