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北京警方发布《情况通报》,称人气明星李某某对多次嫖娼的事实供认不讳,现已被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后续,央视记者从警方处了解到,该明星李某某正是当红流量明星李易峰!消息一出,震惊无数网友。

更让人感慨的是,在警方实锤之前,李易峰曾登上了中秋晚会的舞台,更是担任法治宣传大使。如此荣光加身之下,竟作出这等违法犯罪之事,属实让广大群众意想不到。

是否主动交代多次嫖娼行为

是否主动交代多次嫖娼行为

如今,李易峰被抓已是事实。那么,他将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嫖娼会被判刑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对于多次嫖娼的行为怎么适用该条的规定,目前存在着三种不同的意见:

意见1:实施了数个嫖娼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在“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意见2:实施了数个嫖娼行为,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意见3:实施了数个嫖娼行为,每一个行为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分别决定,分别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不受最长不超过二十日的限制。

我们认为,意见1比较合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首先,不能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数个”和“数种”的意思并不一样,嫖娼虽然次数多,但仍属于同一种违法行为。

其次,分别决定,分别执行也不合理,会导致处罚过于严厉。因为根据第16条的规定,两种以上的违法行为都要受20日的限制,同种多次反而却不受限制,这显然并不合理。

虽然行政法上没有连续犯、多次犯的具体规定,但参照刑法理论按一“罪”从重处理,最能兼顾合法性和比例原则,意见1的处理是比较妥当的。

注意:虽然多次嫖娼属于情节严重,但主动陈述却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第4款: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显然,被抓不能算“主动投案”,这时候如果主动供述先前多次嫖娼的行为,并不符合该条的规定。这种情况是否能得到从宽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没有明确规定。

不供述之前的嫖娼行为,嘴硬真的有出路吗?

不供述之前的嫖娼行为,嘴硬真的有出路吗?

①如果是在此次调查过程中被发现的,比如发现存在多笔“异常”转账、有“异常”聊天记录、或者卖淫女把熟客的“光顾记录”全抖出来了,那就不存在“主动供述”的机会了,很有可能就面临顶格15天拘留的处罚。

②如果在拘留执行过程中被发现的,行政拘留处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与正在执行的行政拘留合并执行。

③如果在拘留执行完毕后被发现的。比如,某位老嫖客刚刚兴高采烈地准备跨出拘留所大门却因发现了其他嫖娼行为而被重新拎进审讯室的。人生就是这么跌宕起伏,高潮迭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