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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凭祥市人民法院
被告人刘芳芳,女,1986年6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公民身份号码×××522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自治区××县宾州镇××号,住广西××自治区××市××号。
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芳芳因怀疑被害人李凤与其丈夫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一次,在凭祥市新华路“玉林风味店”吃夜宵时,正好看到其丈夫和被害人李凤及一些朋友在“金三角粥店”吃夜宵,随后多次打电话给其丈夫,但丈夫不接,刘芳芳很恼火,返回家后,越想越气,就拿了一根木棍来到“金三角粥店”,看到李凤等人还在吃宵夜,就朝其后背打了一下,随后两人吵架并厮打起来,经旁人劝开后,李凤仍在继续骂刘芳芳,刘芳芳就从随身携带的袋子拿出一把小刀捅向李凤,致其背部、腿部、胸部等处被捅伤。经凭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凤的伤情已构成轻伤。
被告人刘芳芳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芳芳因怀疑被害人李凤与其丈夫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到凭祥市新华路“玉林风味店”吃夜宵时,正好看到其丈夫和被害人李凤及其他一些朋友在“金三角粥店”吃夜宵,随后多次拨打其丈夫的电话,但都未被接听,刘芳芳很恼火,返回家后越想越气,就拿了一根木棍来到“金三角粥店”,看到李凤等人还在吃宵夜,就朝李凤后背打了一下,随后两人吵架并厮打起来,经旁人劝开后,仍然非常生气的刘芳芳从随身携带的袋子拿出一把小刀捅向李凤,致其背部、腿部、胸部等处被捅伤。经凭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凤的伤情已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刘芳芳赔付了被害人李凤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0000元整并得到了被害人李凤的明确书面谅解。
被害人李凤的陈述,证实其与十几个朋友在凭祥市高级中学对面的“阿群夜宵”吃夜宵,到了凌晨3时许,其他朋友陆续先回家了,剩其与朋友陆乙、陆甲、“姐笨”还在吃东西。这时,黄XX的老婆打电话过来其没有接,黄振清的老婆又继续打了几次,最后一次其接听了,黄XX的老婆问其:“黄XX去哪了”其回答:“不知道。”就挂了电话,这时其感到后背被东西打了一下,转身看到黄XX老婆用一根木棒打其,其就和黄XX老婆打了起来,打了一会,其朋友就去开电动车准备搭载其一起回去,这时黄XX老婆就从她随身的挎包里拿出一把刀朝其身上捅过来,其大腿、肩膀等多处受伤,当被黄振清老婆追捅到西贡大酒店对面就因失血过多晕倒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芳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芳芳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庭审上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刘芳芳赔偿了被害人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明确书面谅解,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但刘芳芳持械伤人,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
所以对于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刘芳芳有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等量刑情节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刘芳芳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好,案发时已怀孕现刚分娩不到6个月,无犯罪前科、累犯记录等案件实际情况,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刘芳芳宣告缓刑。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芳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宾阳五注: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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