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施某因寻衅滋事致他人轻微伤被诉,陈俊全律师自2017年执业,承办案件超1000件,刑事案占比约70%。他多次与相关单位沟通,提出4点从轻处罚辩护意见。最终施某获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的判决,家属称“多亏了陈律师”。

在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20xx年的某天凌晨5时许,一起寻衅滋事案件悄然发生。当时,年轻的施某和朋友在万秀北的一家烧烤店内,看到被害人彭某在玩手机游戏,便强行索要其手机,随后双方发生矛盾,施某不仅殴打了彭某,还从电动车上拿出水果刀砍伤彭某左肩部,经鉴定彭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施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抓获,之后进入司法程序,其家属委托了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的陈俊全律师为其辩护。
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自2017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刑事领域相关案件占比约70%,是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还担任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
接到委托后,陈律师第一时间主动了解事情经过。他多次前往相关单位,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门诊病历等。同时,他还仔细研究了证人甘某的证言、被害人彭某的陈述以及被告人施某的供述和辩解等。通过反复阅卷,陈律师掌握了案件的细节和关键信息。
在庭审过程中,陈律师提出了四点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一是施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二是施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三是施某属于偶犯、初犯;四是案发后施某本人及监护人积极联系受害方,愿意对受害方进行赔偿。他希望法院能够给予施某改过自新的机会,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考虑到施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还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决定对施某宣告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施某的家属对这个结果非常满意,他们表示:“多亏了陈律师,他一直积极为我们处理案件,提出的辩护意见很有用,让孩子得到了从轻处罚的机会。”陈俊全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成功为施某争取到了较好的判决结果,再次彰显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深厚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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