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圈内传着一则税事,,6倍“大牛股”石英股份企业被卷入“逃避纳税”风波,公司实控人、高管等5人因“股票非交易过户”被查,税务部门要求其补缴个税及企业所得税税款共计2.14亿元。
作为全国首个股票非交易过户给自然人股东被稽查的公开案例,一经披露,瞬间登上各大税圈的热搜,股票非交易过户方式也顺势成为热门话题。
模糊地带不再模糊股票非交易过户被稽查
根据河南开封市税务局对金海岸公司及其5名股东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我们可以明确:
- 作为金海岸公司股东,陈士斌、邵静、等5人存在少缴个人所得税情况,需补缴税款约 8049万元
- 金海岸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约1.34亿元,鉴于金海岸公司已注销登记,应纳税款按股东投资比例向原股东邵静、陈士斌等5人追缴。
至此,上述5人此次共需补缴个税及企业所得税税款共计2.14亿元。
股票非交易过户≠免税
很多老板可能对非过户交易有误解,认为股票“非交易过户方式不是交易,不属于股权转让,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此案中,该企业老板和股东正是对税法掌握不清晰,金海岸公司在股票非交易过户环节或未缴纳增值税及清算所得税,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股票也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才引发税务稽查。
需要明确的是,所谓的非交易过户 ,就是不通过交易的形式,而使股票的所有权在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完成过户。比如赠与、继承、协助执行司法判决形式。
这时候就有人问了:难道不交易形式过户,就不存在买卖行为吗?就不用缴税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股票非交易过户中的“非交易”是证券交易市场中的概念,它并不等于免税或不征税过户。在税法上,只要股票的所有权属发生了变化,就要按交易进行税务处理。
本案中,公司2021年注销,2022 年4月公司被罚款,同年8月自然人股东被稽查。
“屋”虽没了,但“人”还在。企业虽然注销了,但纳税义务还在。
其实,要想判定过户环节是否缴税?确定业务实质是关键。
实务中,因法人资格丧失而进行股票非交易过户的涉税争议在于,是否需要缴纳相关税款?如果要,又应如何计税?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得确定业务实质。
公司法明确,公司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进行清算。公司在清算时,应当清理公司的资产。对于实物资产,公司既可以变卖,也可以作价分配给股东。
因此,公司在清算注销时,如果选择将所持有的股票分配给股东,属于公司清算的内容,是清算公司将股票作为剩余财产对股东进行的分配,其业务实质是清算企业以持有的股票资产,来换取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
也可以理解为,清算企业回购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回购的对价为公司持有的股票。
我们需要知道的是,公司在清算注销时,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分配给股东,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均需要做销售处理,并分别计算缴纳印花税、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 印花税:办理股票非交易过户的企业需按 0.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 增值税:企业在清算注销时,将股票分配给股东,属于有偿转让股票,增值税需要做销售处理。
- 所得税:企业在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时,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非交易过户之所以成为争抢的大蛋糕,税收优惠是重要原因
非交易过户之所以广受关注,原因之一是,上市公司的股东通过解散清算,将股票非交易过户到相关股东或合伙人名下,变自然人间接持股为直接持股后,可以享受一系列资本利得所得税优惠。
相关自然人不仅能在取得上市公司分红时,享受股息红利差别化税收待遇,而且在以后出售股票时,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近年来,上市公司股票非交易过户事项较多。据统计,2021 年就有31家上市公司完成了股东因法人资格丧失(企业清算注销)而进行的股票非交易过户。
如按公告日股票收盘价计算,非交易过户的股票市值超177亿元,股票数量约4.15亿股。其中,单笔非交易过户数量最大的为5946万股,单笔市值最大的为31.8亿元。
但同时这也反映了一个问题:该企业股东为什么一开始以法人身份持股,后面又要通过非交易过户转化成自然人持股?
说到底还是没有提前做好清晰的规划,从他们的行为来看,他们想做的是股权套现,通过非交易过户转化的方式来达成降低税负的目的,但是并没有达成他们所期待的结果。
其实,很多企业老板都存在这样的问题,一开始没想好,到后面的时候只能绕弯路补救,甚至是违法行为。因此,企业在设立公司时一定要考虑股权架构问题,后续才能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解散向股东分配股票的风险提示
一
不适用核定征收
就企业所得税而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已经明确规定,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就本案而言,A公司仅持有石英股份的部分股票而不另外经营其他业务,属于“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应适用核定征收的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纳税人应当打消通过股票非交易过户来实现逃避纳税的企图,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二
企业注销后欠税的纳税义务存续
在企业清算注销环节,若股票非交易过户未缴纳税款,将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正因如此,企业注销并不意味着企业为一方当事人的所有法律关系即告终结。
基于税收债权的理论,对于公司清算产生的税收违法责任,税务机关亦可主张股东承担清算责任。
随着增值税发票流、大数据信息、举报信息的串联,税务机关稽查企业是否存在欠税情况的能力显著提升,即使在公司解散、注销后,股东仍旧面临税务机关通过诉讼手段向其追缴税款、滞纳金的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由此可见,单位存在偷税行为且被认定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可以穿透向股东追究虚开、逃税犯罪等的刑事责任。
三
偷税责任
对于已经被税务机关稽查的企业而言,尤其是税务机关通知缴纳税款后,应当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联系,主动配合检查,确有少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及时完税,避免因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等而被认定为偷税。
很多企业老板或股东在股权转让相关税务处理时,以为通过一些“金蝉脱壳”手法可以“瞒天过海”,但在“以数治税”时代,一切税收交易都会被纳入到税收监管中,违规税务处理会留下很大的税收隐患。
通过今天这个案例,我们可以达成共识的一点是,想利用股票非交易过户来逃避税收的行为可以休矣!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