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垫江,51岁民警陈华以800元价格和未满14周岁女孩约定交易,在公安局家属院中2人完成交易,次日女孩母亲感觉女儿举止异常遂报警,经调查,发现2人存在钱色交易行为,警方对陈华作出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陈华不服将公安局告至法院。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陈华(男,1969年生)是某县公安局侵财侦查中队民警,住重庆市垫江县,2020年3月8日下午,陈华通过陈珂(女,2003年2月4日出生)以微信方式联系到李缘(女,2006年6月5日出生)。
双方约定,3月9日8时,李缘到陈华位于垫江县某小区的家中(公安局家属院)进行交易,对价为800元。
9日8时,李缘依约到陈华家中完成交易,并声称自己“16岁多未满17岁”,陈华见对方穿着打扮比较成熟前卫,不疑有他,且陈华是陈珂的老顾客,知道这行规矩,每次都会和陈珂反复确认女孩年龄。
交易完成后,陈华于9时14分向李缘微信转账600元,9时17分再次转账200元,之后李缘将所得800元中的400元以微信转账形式支付给陈珂。
2020年3月10日,李缘母亲陈燕发现女儿行为异常,遂到陈珂处将李缘接回家,3月11日,陈燕经询问得知李缘内情后报警。
2020年3月13日,垫江县公安局桂溪派出所对王某、吴某等人在3月7日至3月9日期间,在垫江县城区内经陈珂介绍实施钱色交易事进行立案。
调查阶段,民警分别对李缘、陈燕、陈珂、陈华等11名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由李缘、陈华等6人对相关照片进行辨认,同时对扣押的陈华手机提取了相关信息,接收了李缘提交的手机截图等材料,公安局还对陈华家中进行了现场勘验。
2020年5月7日,垫江县公安局认为陈华于2020年3月9日8时许在某县公安局家属院内以800元价格与李缘发生钱色交易行为违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1款,公安拟对陈华处10-15日拘留和5000元以下罚款,并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陈华,陈华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当日公安机关决定给予陈华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5月12日,公安局将决定书送达陈华,陈华却在此时表示不服,称自己在发展线人,并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此案是典型的行政诉讼,即俗称的“民告官”,因为诉讼双方地位不平等,为了更好保障公民权利,行政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公安机关证明自己所作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
法庭上公安局出示了辨认笔录、勘查笔录、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虽然公安没有抓现行,但各证据之间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陈华的违法事实,可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陈华主张的与李缘的交往系“特情”需要而发展“线人”的理由,既无事实和证据证明,也不符合基本生活逻辑,法院决定不予采纳。同时,公安机关办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法律适用正确,因此,法院判决陈华败诉,维持原处理决定。
同时,此案还有3个问题需引起注意:
1.事发时陈珂已年满17周岁,其多次介绍未成年女孩从事钱色交易,已经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359条,最高可处5年有期徒刑。
2.李缘的行为已经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最高可处15日拘留和5000元罚款,因为她事发时未满14周岁,可以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3.根据刑法第236条,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愿,使之不敢反抗、不愿反抗或者不能反抗,并进而与之发生亲密行为的,属于犯罪,应处3-10年有期徒刑。
此条的第2款还规定,与未满14周岁幼女发生亲密行为的,无论对方是否同意,均构成犯罪,并且要从重处罚。
但要想构成犯罪,需要明知对方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或者知道对方很可能未满14周岁,本案中陈华反复询问陈珂和李缘,2人均表示李缘已满16周岁,且聊天记录中也显示陈华对年龄问题反复确认,李缘穿着打扮又比较前卫成熟,各项客观条件足以让陈华认为她已满16周岁,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理论,陈华不构成犯罪。
当然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嫌疑人说自己不知道对方未满14周岁就一律采纳,需要综合各项证据判断,否则极容易造成嫌疑人以自己不知道为借口而逃脱法律惩罚。
笔者点评:陈华作为一名警察,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拘留10日合理合法,事后还需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可谓是一失足成千古恨。
李缘年纪轻轻不走正道,为谋钱财不知自爱,出卖色相行为荒唐,也警示家长需要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引导和监督监管,否则走上邪路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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