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36条明确规定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而在该罪的认定中,是否“违背了妇女意志”,是罪与非罪的关键因素。

“意志”这个含义实在太过抽象,且更多偏向于“心理层面”。这也导致在具体案件中的认定,的确存在一些界定上的困难。

如果是女性主动提出发生关系的请求,又该如何认定呢?安徽蚌阜就发生过这样一则案例,女子主动提出,男子表示接受,结果却被判处了强奸罪。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案件背景

梁先生与小玲(化名)均是安徽蚌埠人,二人在外打工期间相识,因年龄相仿,梁先生对小玲又是照顾有加,于是小玲接受了他,二人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

相处的几年期间,二人依旧是四处打工。不过随着了解得越来越深入,小玲对这段感情,却越来越没有了信心。

物质条件倒在其次,小玲也并非那么看重物质的人。富有富的生活,穷有穷的过法。主要还是梁先生的性格和处事方式,令小玲无法接受。

梁先生对小玲虽然一往情深,但却太过感性、情绪用事,又爱钻牛角尖,整日里还经常疑神疑鬼的。小玲知道梁先生是在乎自己,可这样的生活,令人太压抑了。

于是小玲向梁先生提出了分手,八年的感情,就此结束。

梁先生对此惊愕万分!怎么说分手就分手了呢?到底是自己哪里做得不好?还是小玲外面有人了,看不上自己了?梁先生坚决不同意分手。

为了躲避梁先生的纠缠,小玲不辞而别,只身前往南京打工,尽可能地断了梁先生可能找到自己的一切线索。希望时间可以让梁先生清醒。

但小玲想错了。越是找不到小玲的行踪,梁先生的思念之情越深,逐渐地,因爱生恨。

一次偶然的机会,梁先生听闻小玲最近几天就要从南京回到蚌埠。因无法确定具体的时间,梁先生便整日守在高铁站的出口处,希望能见到小玲,并请求与其复合。

案发这天,小玲从出站口出来后,拦下了一辆出租车,刚坐进车内,一名男子也跟着和小玲一同坐在了后排。此人正是梁先生。

小玲见是梁先生,心里已经大概知道其来意了,并当即表示拒绝,“我们是不可能了,你赶紧下车走吧!”

可梁先生却并未理会小玲,给了司机100块钱,要求其开往沫河口镇方向。司机以为二人只是小两口闹别扭,也没在意。

途中,小玲曾要求司机停车,甚至想要跳车逃跑,但均被梁先生死死地抱住。快到沫河口镇的时候,梁先生拽着小玲下了车,待出租车走远后,将小玲拽向路边的田地里,一直来到一个小河沟旁。

“你到底想要怎么样!”小玲大声质问着梁先生。

“你别害怕,你只要同意与我复合,咱俩重新开始,我就绝不会伤害你!”

“这不可能!你别妄想了!”小玲断然拒绝了,说着便朝着路边的方向走。结果被梁先生一把拽了回来。

梁先生威胁小玲说,如果执意要离开自己,那自己就什么都没有了,活着也没啥意思了,干脆两个人同归于尽。自己得不到的,别人也别想得到!

小玲以为梁先生只是说笑,挣脱着又要走。

梁先生见小玲的态度如此坚决,言语中也多有轻蔑之意,顿时有些恼怒了,一把将小玲按倒在地上,并掏出了一把折叠刀,抵在了小玲的肚子上。

小玲以为梁先生只是吓吓自己而已,便再次拒绝了他的复合请求。

“你别逼我!”说着,小玲感到大腿上一阵剧痛,接着流出的血渗透了衣服。小玲害怕了,赶忙用双手抱住了梁先生的胳膊。

梁先生见其依然不同意与自己复合,又用烟头烫在了小玲的手腕上。小玲疼痛难受,只得向梁先生妥协。

可梁先生觉得,小玲的话太过敷衍,丝毫没有诚意,于是又举起了折叠刀。小玲见状后,赶紧抱住了梁先生,并主动地亲他,希望梁先生别再伤害自己。

小玲以为,梁先生会就此停手,但却不料令梁先生更加愤怒。“你根本就不想复合,你只是怕死,你还是看不起我!”说着,又要捅刺小玲。

这可怎么办?无奈之下,小玲只得提出,愿意在临死之前与梁先生再发生一次关系。梁先生同意了。(小玲在案发后称,此举是为了让梁先生心软,就不会再伤害自己了)

之后,梁先生果然没再伤害小玲,还带着小玲来到了附近一个小诊所包扎伤口,但并未放小玲回去,而是来到了一个小旅馆,将小玲控制在房间内。

在此期间,小玲趁梁先生不注意时,偷偷地给其弟弟发了一条信息说被人绑架了。随后小玲父亲得知了此事并报了警。最终小玲被顺利解救,梁先生则被警方抓获。

梁先生构成何罪

从整个作案过程来看,梁先生主要实施了三个重要行为,持刀捅刺小玲、与其发生关系、将其控制在宾馆内。

首先,小玲的腿部伤情并不严重,手腕上虽被烫伤,但也无大碍,经鉴定,均不构成轻微伤。因此,梁先生的捅刺行为,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追诉标准。

其次,从高铁出站口开始,一直到宾馆房间期间,小玲始终处于梁先生的控制期间,尤其是在宾馆房间内,小玲的人身自由明显被梁先生所限制,时间超过了24小时,且期间伴有殴打行为。

因此梁先生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238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

最后,也是本案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那就是梁先生与小玲发生关系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毕竟这与一般的强奸案件不同,而是由被害人小玲主动提出的!

强奸罪的基本规定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不可侵犯的X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主观意志决定是否发生X行为的权利。

因此在罪与非罪的认定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则成为最关键的要素。

换言之,如果X行为并非处于其真实意愿,其对该行为的发生是拒绝的、抗拒的,甚至是不情愿的,均可评价为“违背其意志”。

具体到本案,控辩双方对于梁先生构成非法拘禁罪并无太大争议,但就是否构成强奸罪的问题上,争议较大。

公诉机关观点

公诉机关认为,本案中,虽然是小玲主动提出与梁先生发生关系,但根据其陈述,以及在案相关证据证实,小玲是因为梁先生的先前行为而内心恐惧,因担心受到进一步地伤害,才不得不提出与其发生关系。

因此,与梁先生发生关系的行为,并非出于小玲的自愿。这与梁先生先前的暴力伤害行为有关,且梁先生利用了小玲的恐惧心理。

故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公诉机关也是以非法拘禁罪、强奸罪两个罪名向法院提起的公诉。要求对其数罪并罚。

梁先生的辩解

梁先生及其辩护人则认为,并不构成强奸罪。理由为:

发生关系是小玲主动提出的,梁先生事前并无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犯意。因此并不符合“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发生关系”的犯罪构成。

刑法理论中有一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

简言之,犯罪行为人首先应当具有犯意,客观上基于该犯意,实施了犯罪行为,方可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者缺一不可。

而在本案中,梁先生虽与小玲发生了关系,但该行为是小玲主动提出,梁先生先前并无强制行为,也就是说,梁先生并无“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犯意,故不构成强奸罪。

另外,梁先生虽然实施了捅刺小玲的行为,但该行为并非是为了“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犯意而实施,也不能评价为暴力、胁迫行为。

审判结果

法院对此的观点是,直接通过暴力、胁迫手段,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继而与其发生关系,只是强奸罪中一种常见的犯罪方式。

在具体的认定中,其最重要的判断标准仍然是“是否违背了被害人的真实意愿”。而这种非自愿的X行为,与犯罪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否有关。

(当然,还包括犯罪行为人利用了被害人不知反抗的状态而与其发生关系的情形,这里暂且不论此情形的问题)

具体到本案中,小玲已多次表明不愿与梁先生继续交往,而梁先生却通过暴力、胁迫等方式,强行将其带至四处无人的小河沟旁,逼迫小玲与其复合。

在遭到明确拒绝后,梁先生又对其实施了捅刺等暴力行为,并扬言要与其同归于尽。此时,小玲自身的生命安全已经面临严重的侵害与威胁。

在遭到明确拒绝后,梁先生又对其实施了捅刺等暴力行为,并扬言要与其同归于尽。此时,小玲自身的生命安全已经面临严重的侵害与威胁。

在梁先生准备对小玲继续实施暴力时,为了避免更严重的损害发生,小玲才被迫提出与其发生关系。

从其主观意愿上来看,小玲并非出于真实意愿,而是为了避免更大损害的产生,而不得不放弃自己的X自主权。

虽然梁先生并未明确表达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犯意,但其先前行为足以造成小玲身体及精神上的双重暴力强制,导致其产生了巨大的恐惧心理。

而梁先生,则恰恰利用了这一点。

因此,梁先生的暴力行为虽不直接以强行发生关系为目的,但客观上造成了小玲巨大的恐惧心理,而被迫提出发生关系,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继而,梁先生利用其不敢反抗的状态,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形下与其发生关系,故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最终,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梁先生有期徒刑六个月;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案例来源: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文中图片与案例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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