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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案例

近日,广东省惠州市某公司因为在日常业务中“四流不一致”引起了税务局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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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局查实:该公司与个人伍某进行业务往来,因个人无法提供给发票,因此接受了另一家深圳公司开具的发票,惠州公司与深圳公司并无实际业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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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深圳公司与惠州公司之间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惠州公司属于违反税收管理的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什么是“四流一致”?

其实,最早提出的概念是“三流一致”。

简单来说,“三流一致”指的是发票流、资金流和货物流的统一,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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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合同日益重要,在税务稽查中,合同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依据,所以又提出了“四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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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交易过程中,如果不能保证货物流(劳务流)、资金流、票流的相互统一,则可能涉嫌虚开发票,若被税务部门认定为虚开发票,则不能抵扣进项抵扣,不能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不仅需要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还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也有税务局认可的特殊情况。

“四流不一致”就一定不行吗?

1、真实业务可以“四流不一致”

关于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曾经做过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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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在实际业务中,如果出现了资金流与发票流不一致的情况,只要业务是真实发生且向实际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是没有问题的。

关键在于业务真实!

2、特定情形可以“四流不一致”

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分支机构,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和业务流在特定的情形下,也可以不一致。

(1)金融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第三条第五款规定,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部分地区省内汇总缴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同一省(区、市)范围内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分机构,增值税发票是总机构统一开具还是总分支机构分别开具,不同地方税务机关执行口径不同,应按照当地政策执行。

四流不一致有何风险

1.增值税涉税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第三项明确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四流一致”通常是税务机构判定交易是否真实的依据。四流不一致可能会导致其相应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追补税款及滞纳金,甚至会缴纳相应的罚款。

2.企业所得税涉税风险

(1)三流、四流不一致,可能会被怀疑买发票等被认定为“偷税”,从而导致税前不能扣除;

(2)未通过公户支付货款,很容易收到虚开的发票(例如供应商找第三方开票等)。

3.可能面临刑法责任

“四流不一致”,很可能涉嫌“虚开发票”,严重的还会面临刑事责任。

“四流不一致”虽然说并不必然导致构成“虚开发票”,但还是奉劝老板和会计们,如果业务是真实发生的,尽可能做到“四流一致”,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做好下列8点,有效避免四流不一致

1开票人应按照实际商品进行开具
2、不得开虚假发票,按照实际金额开具发票
3、商贸企业一定要保证所开具的商品有对应的进项发票,不得随意开票
4 商品名称应选择合适的税收分类编码,不得随意选择
5 专用发票商品名称比较多的,一定规范开具销货清单,销货清单必须在开票系统中填写打印
6 打印发票一定要规范,不能出格,不能打印不完整
7 专用发票发票在传递过程中,不能损坏,污染
8 坚决杜绝买卖发票的不良行为

Q

面对有灵工需求的企业,应该如何避免“四流不一致”?

A

通过合规的灵工平台,实现企业税务四流合一
灵工平台取得相关资质后,可以帮助灵活就业人员合法合规完税。用工企业通过平台结算灵活就业人员服务费用,做到“合同流、业务流、资金流和发票流”四流一致。一方面帮助企业做到便捷结算,另一方面则是让企业更加合规高效地使用灵活用工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