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门峡,一老人拿着存款单到银行取钱时,却被银行以没有存根为由,拒绝办理兑付义务。老人认为银行拒绝兑付的理由,完全就是在耍赖,一气之下遂将银行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河南三门峡中院)
事情是这样,杨大爷年轻时是粮食局的一名职工,看到改革开放的商机后,杨大爷决定辞去原本稳定的工作,遂下海经商。
杨大爷下海经商后,利用起以前工作时的关系做起了粮食生意。主要是从农民处收购粮食,然后再卖给啤酒厂。
某天,杨大爷从啤酒厂处收到5万元粮食款后,便直接拿到银行存了起来,杨大爷拿到银行出具的存款单后便离开银行,并将存款单放在家里。
这存款单一放就是30年,现在杨大爷已经接近70岁了。杨先生无意中发现这张存款单后,才记起自己还有一笔存款放在银行。
存款单显示,当时是存款5万元,定期7个月。随后杨大爷便拿起这张破旧的存款单和自己的身份证到银行办理取款业务。
可不曾想,工作人员接过杨大爷递过来的存款单并仔细甄别后,却以银行找不到存根、存款单是假的为由,拒绝为杨大爷办理兑付义务。
杨大爷听到银行的解释后,非常生气,认为银行是在耍赖,于是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银行必须支付其本金5万元及30年来的利息。
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杨大爷作为原告,其一方负有举证责任。杨大爷的举证很简单,我手上有存款单,上面清楚写着存款5万元,因此银行必须履行兑付义务。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杨大爷还出示了当年与啤酒厂之间来往的账目及支付、交付凭证,拟证明其一方存款的来源。
《商业银行法》33条规定,银行应当保证储户存款本金及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
也就是说,只要银行不能举证杨大爷手上的存款单是伪造的,那么银行一方就必须承担兑付义务。至于是什么原因导致存款单的存根不见了,那是银行内部的事情,与杨大爷无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第一,经鉴定,杨大爷存款单上的印章是真的,
第二,经当年记账人员的辨认,已确认该存单的合理来源。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杨大爷手上的存款单能够证明其一方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成立,标的为本金为5万元。
最高法《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中明确指出,只要没有证据证明持有人的凭证是伪造的,且持有人能够合理证明来源的,举证责任就在于金融机构银行一方。
也就是说,由于杨大爷能够合理证明存款单的来源,且经鉴定存款单是真实的,那么举证责任就在于银行一方,如果银行不能举证,法院就会支持杨大爷的诉求。
据此,一审法院依法判定银行败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一审败诉后,银行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虽然存款单上的印章是真的,但该存款单上有两种笔迹及存款期限为7个月的瑕疵。
银行的意思就是说,正常来说一张存款上不可能出现两种笔迹,而且当年定期存款不存在七个月这一项业务,因此银行认为这张存款单是存在瑕疵的。
但二审法院却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杨大爷当年有实力存款5万元,且存款单上有银行方面的印章,以及有存款单记账和复核栏都有工作人员的个人私章。
也就是说,虽然存款单上确实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并不能据此认定杨大爷手上的存款单就是伪造的,且银行一方也不能举证这一点,因此银行需承担因不能合理举证的后果。
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一审观点,故作出驳回银行上诉,维持原判的决定。
有网友表示,按照银行的说法,那只要银行说存根不见了,储户就不能兑付,太吓人了。
但也有网友认为,那个年代5万元是天文数字,杨大爷说不记得了,难以置信。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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