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市遭受了长期高温干旱天气,林木枯死现象较为普遍,林地枯落物大量聚集,森林火灾隐患突出,森林防火形势严峻。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发布如下森林禁火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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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火期限

自本禁火令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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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火区域

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及距林缘500米以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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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火措施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二)严禁烧火土、烧田埂、烧杂草、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炼山造林、爆破作业等野外生产性用火行为;

(三)严禁吸烟、燃放鞭炮、放孔明灯、祭祀烧香烧纸、烧火取暖、烧烤、野炊、烧蜂包、熏蛇鼠、放火驱兽、打火把照明等野外非生产性用火行为;

(四)严禁未经审批,未按操作规程开展烧疫木、点烧隔离带等行为;

(五)严禁施工单位未履行报备手续,未落实隔离防范措施,在林区进行焊接、切割、冶炼等行为;

(六)其他野外用火及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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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火期内,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森林公园等重点区域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森林防火临时检查站,采取扫防火码、进出登记、收缴携带火源等管控措施。进入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登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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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精神病人、独居老人、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要落实监护人包保责任,因责任落实不到位引发森林火灾的要追究监护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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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火期内因生产建设、勘测、演练、科研等活动需要,确需在禁火区域内野外用火或爆破作业的,必须按相关规定报批备案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方可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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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办、处)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森林防灭火包保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森林防火职责,组织专班深入各责任区域进行隐患排查整治、检查督办、巡查巡护。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森林公园要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组织人员加大巡山护林频次,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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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火期内遇高火险天气时,人民武装、应急、林业、消防救援等单位以及各乡(镇、办、处)和国有林场森林防火扑救应急队伍要实行应急备勤制度,随时准备参与扑救森林火灾。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公安部门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履行交通疏导、秩序维护、火案侦破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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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火期内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引发山林火灾或造成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恩施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0718-8110013

恩施市林业局,0718-8224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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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恩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