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县志》简体标点35.食货志.户田4
食货志 乾隆八年附
原额人丁一万七千六百六丁。又自康熙五年至乾隆八年,新增人丁四百七十八丁;内除节年编审,除豁逃亡,故绝人丁一万八百三十丁;又除盛世滋生、永不加赋人丁共三百六丁。
实在人丁六千九百四十八丁。每丁征银一钱,共征银六百九十四两八钱。
工部班匠三名,每名该银四钱五分,共该征银一两三钱五分,脚价银一分八厘。以上工匠银两,以雍正二年为始,摊入地粮银内征收。
各项存剩共地一千八十三顷九十六亩一分六釐二毫内。
自首民粮地四百九十九顷三十三亩零二毫。每亩征正供杂办并加增银四分一厘三毫。
受补本境更名地四十三顷五十八亩五分四厘一毫。每亩征原额并加增银二分七釐九毫。
更名地四十三顷四十七亩三分九厘八毫。每亩征原额并加增银三分二釐六毫。
更名地七十二顷三十二亩三分一厘。每亩征原额并加增银二分五釐五毫。
荒下地三十顷九十八亩六分一厘。每亩征原额并加增银一分六釐八毫。
水荒下下地九十六顷九十三亩七分六釐。每亩征原额并加增银五釐七毫。
旧额水荒并自首开垦水荒地三百二十顷八十九亩五分三釐五毫。每亩征银八厘。
下地六顷一亩九分。每亩征银三分三釐六毫。
下下地二十八亩一分。每亩征银一分一厘五毫。
新增水荒地十三亩。每亩征银一分。
以上共征银二千七百七十二两五钱九分六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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