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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声天下10月31日北京快讯 近年来,文娱行业在满足群众多样化文化需求、推动经济增长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明星广告代言“翻车”事件频发,严重破坏市场秩序、污染社会风气,亟待切实整治。

“民声君”今天(31日)从市场监管总局了解到,按照中央宣传部文娱领域治理有关工作部署,该局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电影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据悉,《指导意见》站在推进文娱领域综合治理的高度,充分整合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综合运用市场竞争、行业管理、监管执法、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多种措施,构建起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治理体系,为维护好明星代言领域清朗空间提供新的制度支撑。

各部门表示,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不仅需要加强监管执法,更需要规范市场运行、强化行业管理,促进市场主体各负其责、市场有序竞争、行业加强自治,形成德艺双馨明星被市场认可、违法失德明星被市场抵制的良性循环。希望明星广告代言活动各方主体认真学习《指导意见》,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依法、合规开展广告代言相关活动,创造更多无愧于时代的优秀广告作品。

值得一提的是,中消协原副秘书长武高汉此前在接受“民声君”独家采访时曾表示,广告作为一个传播形式,首先必须肯定是个“好东西”,广告是一种生产力,对于一个企业而言,每做一块钱的广告,就有八块钱的销售收入。而对于另外一个企业而言,每做一块钱广告,可以有一百九十二块钱的销售收入。因此,现在众多企业特别喜欢用明星做广告,其销售收入一定更高。

武高汉进一步通过一组数据强调指出,数据统计,1980年时,只要做广告就赚钱,为什么?因为100%的消费者相信广告,不会说假话;到了1990年,你得多做广告才能赚钱,为什么?因为只有80%的消费者信广告;现在的调查表明什么?做广告,做好广告,多做广告都不挣钱,为什么?因为相信广告的消费者只有39%了。

“现在众多企业特别喜欢用明星做广告,其销售收入一定更高。据了解,各国的情况不一样,在中国很多的企业是喜欢用明星做广告,但在欧美一些国家,消费者却特别反感用明星做广告,为什么?因为他们觉得你请这个明星一定花很多钱,而所有的广告费都是由消费者来承担的。”武高汉如是说。(责编/翔宇)
*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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