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房产是许多家庭的头等大事,但是在购房过程中,若遇到开发商“一房二卖”的违约套路,该如何有效维权?近日,鼎城区人民检察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作为受害者的李某拿起法律武器,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2007年10月,李某与兴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补偿合同》,约定由兴某房地产公司征收李某位于常德市武陵区的某栋建筑,并以支付部分现金和兴某房地产公司再次开发建筑的房屋价款折抵。开发建筑建好后,在2010年4月兴某房地产公司将案涉门面交付给李某使用至今。
令人没想到的是,在2015年10月兴某房地产公司竟又将案涉门面出卖给谢某,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手续。
谢某和李某到底谁才是案涉房屋真正的房主?双方争执不下,于是向鼎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办理过程】
一审法院认为:谢某与兴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有效的《购房合同》并办理了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登记,谢某依法取得所有权。而李某与兴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补偿合同》是对补偿款支付及折抵进行约定,用于折抵补偿款的房屋不是拆迁补偿安置房,李某不能优先取得房屋所有权,故判决谢某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
鼎城区检察院研究后认为:涉案房屋是补偿安置房,李某作为被拆迁人,应享有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而谢某虽然办理了过户登记,但是不动产权登记仅具有权属推定的法律效力,当登记的所有权人与实际所有权人不符时,应以实际所有权人为准。
【最终裁定】
最终,鼎城区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后常德市人民检察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对原审判决予以撤销,确认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为李某。在检察机关的帮助协调下,李某办理完成过户手续,拿到了本该属于他的“红本本”。
【检察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安置补偿房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的,应予支持”之规定,《补偿合同》约定以开发建筑房屋用于对被拆迁人的安置补偿,并对房屋的房屋位置、结构、数量、面积、差额价款支付、产权登记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因此涉案房屋符合补偿安置房特点,李某作为被拆迁人,应享有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记者:邓淇月 通讯员 尹志 编辑: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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