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善孝为先,孝为德之本。赡养老人不仅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传统美德,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涵。
近日,通化市东昌区法院受理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原告年近古稀,身患多种疾病,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长期居住养老院,收入无法维系生活,故请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用。
经承办法官了解,本案特殊点为原告在三名被告年幼时,与被告母亲离婚,后再婚,长期未与被告共同生活,三被告认为原告未对其尽到抚养义务,心存芥蒂,但因知晓法定义务,表示愿意承担赡养费用,仅对数额有争议。调解未果后,法院判决三被告承担相应的赡养费用。
但承办法官认为,赡养费纠纷案件,关键的并不单单是赡养费的支付,更重要的是能否真正履行赡养义务以及双方间情感的处理,判决中冰冷的数字并不能解决实质问题。所以承办法官在判决中额外写道:“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三被告虽内心认为原告未对其尽到抚养义务,但现仍自愿承担赡养义务,是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传统的体现。但对老年人的赡养,不光是经济上的供养,更是对老年人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望原、被告双方不计前嫌,珍惜当下,使被赡养人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亦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希望被告在收到判决书时能够有所思考,更关注父亲生活上、精神上的需要,为老人提供健康幸福的晚年生活,也避免对双方造成更加严重的心理创伤。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个民族的“根”和“魂”。东昌区法院坚持在审判工作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公正办案,明确是非界限,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评价、教育功能,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社会公众的情感认同和道德指引,用最简单朴素的道理说服当事人,使艰深晦涩的法律理论更能深入人心。让人民群众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司法温度,用群众身边“小案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道理”,既解决实际问题,又引领社会风尚,不断注入向上、向善的力量,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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