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阳一名68岁物业清洁工中午躺在小区地下车库甬道休息时,被车碾压身亡,车主张海巨被控过失致人死亡。法院认为,张海巨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其行为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日前,汤阴县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海巨无罪。

虽然原告还有上诉的权利,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但是,从事实情况以及民意反应来看,宣判被告张海巨无罪,都是更受支持、更能被接受的。因为,车库甬道不仅是公共区域、不能作为休息玩耍的地方,而且都有司机很难把控的盲区,两名清洁工躺在车库甬道上休息,怎么说都是不合适的,是一种自己制造危险的行为,不仅会给自己带来伤害,也会给他人带来麻烦。这样的道理,当事人应当能懂,物业公司也应当在招聘员工时,有相关的交待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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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网友所言,在此类案件的处理上,绝不能有谁弱谁有理、谁死谁有理的想法,而必须一切依据法律规范来处理,不然,就会出现不公现象。而从此案来看,很明显是清洁工的行为存在错误,是清洁工没有很好地保护自己的生命,而是选择了最危险的方式。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把危险发生后的后果,由他人来承担,显然是不合适、不恰当,也是不符合法律规范的。因为,但凡有一点安全意识、风险意识,就不可能在这样的地方休息,也不可能发生这样的问题。

也许有人会说,可能是清洁工没有什么文化,也不懂得这样做的危险性。显然,这不是把责任推给他人的理由,别人也没有这样的义务来为其承担后果。自然,在后果发生后,就应当由制造危险者个人承担责任,而不是他人。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张海巨无罪,也是公正的、正确的,维护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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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刑事责任构不上,民事赔偿责任则无法推卸,也不能推卸,即便仍然感到委屈,也必须承受。因此,按照法院判决,被告张海巨需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在确定的‪530813.1‬元赔偿数额中,根据责任赔偿比例,保险公司应在180000元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390487.86‬元。

需要提出异议的是,在对被告张海巨做出无罪判决以及民事赔偿责任的判决后,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物业公司是否也要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是一个值得思考和分析的问题。因为,清洁工是物业聘用的,在聘用这些清洁工后,有没有将相关的要求给她们讲清楚,有没有向她们宣贯安全方面的知识,有没有做相关的培训,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都做了,当然是清洁工个人的问题。如果没有做,或做得不全面、不彻底、不到位,也是有责任的,需要承担一部分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不全是由被告张海巨和死者两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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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还要提出,当时与死者一起在车库甬道休息的,还有另外一名清洁工。她俩一起在车库甬道上休息,是谁的主意。如果是死者的主意,当然只能死者承担责任。如果是另一位清洁工的主意,则也要承担一定民事赔偿责任。考虑到清洁工经济条件较差,可以不予民事赔偿,但需要把相关要求对另一名清洁工讲清楚,以便于她今后一定要强化安全意识,同时,也警示其他人要有安全防范意识。

因为一起不该发生的交通事故,被告张海巨被羁押了整整365天,精神也受到了很大折磨,确实非常不幸。但是,最终能够在法院深入全面调查、认真对照法律条款、依据实际情况,最终不采纳检察院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做出无罪判决,对张海巨来说,又是幸运的,受到了法律的保护,也得到了正义的呵护。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发生这样的案件,死者值得同情,但是,法律更需要维护。也只有这样,法律的公信力、影响力才能不断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才能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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