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县烟草专卖局的移送函后,检查发现杨某祥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白沙、娇子、双喜、利群等卷烟后销售,涉及金额为35660元,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有关规定,经报请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收购卷烟并进行零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且没有产生危害后果及获取利益,并能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汉寿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并于2022年10月8日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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