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于静波
近日,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杨春风成功调解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某日,原告张某驾驶的轿车沿着舒陶线由南向北行驶,行驶到十字路口时与案外人郭某驾驶的轿车相撞,经榆树市交警队做出认定,原告承担此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此起事故造成原告经济损失4万余元,且原告所有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有保险,但被告却拒不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原告遂诉至榆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承办法官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认真研究案情,认为此案标的不大,具有调解的可能性,遂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调解当天,承办法官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了解到被告某保险公司对于承担赔偿责任并无异议,而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找到症结后,承办法官围绕双方的争议焦点,梳理出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对本案中双方的责任进行了划分,释明当事人诉讼承担的法律后果,有法有据,耐心说理,最终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告给付原告保险理赔款38500元,至此,案件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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