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应聘到公司之初,双方已经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了工作岗位、劳动定额及工薪待遇等内容,而公司在实际工作中以挖潜增效之名,擅自减掉同一岗位上的员工,增加了其他员工的工作量,这种情形属于变相更改合同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公司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变相更改合同内容是不允许的、违法的。

另外,劳动者等人为了完成工作任务不得不延长工作时间。这属于未经劳动者同意,变相强行要求员工加班。在员工增加了工作量,延长了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公司拒付其加班费,该行为属于无故克扣员工工资。对此,《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鉴于公司在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的情况下变相强制劳动,且未支付劳动报酬,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劳动者针对公司的违法行为可以继续向其主张权利,或向劳动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或提起仲裁、诉讼,要求公司恢复原定劳动定额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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