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歹毒了!”,广东湛江,8岁男孩,平时靠几百元的低保勉强度日,因偷吃别人家几块饼干,被主人发现后绑在树上,用烧热的铁勺烫他全身。

八岁的小林,是小学二年级学生,因为爸爸精神有问题,妈妈忍受不了这样的日子,离开了他们父子,寻找自己的幸福去了。
小林就成了一个可怜的孩子,和痴痴傻傻的爸爸相依为命,因为爸爸没有劳动能力,他们父子吃低保,平时,亲戚们也时不时的接济一下,勉强度日。

小林的童年是灰色的,没有母爱,爸爸的世界一片混沌,犯起病来,都不认识自己的儿子,更别说给他关心呵护了。
这天,小林跑到邻村玩耍,路过一户人家,看门大敞四开,淘气的他就进去了,无意间看到电视机旁放着一包饼干,他两眼放光,拿起来就狼吞虎咽吃起来。

小林平时饥一顿饱一顿,爸爸犯病时饭都做不了,他要么自己做口吃的,年纪小啥都不会做,做得饭也半生不熟,勉强对付吃,要么就去亲戚家吃一口,他的世界里三餐不继,别说零食了,对于别的家庭来说,一包饼干,在普通不过的食物了,可在小林看来,这真的是难得一见的美食,让他垂涎欲滴,再加上他年纪小,没有自控力,爸爸精神问题自顾不暇,没有能力教育他,别人家的东西不经允许不能动,所以,他拿起来饼干就吃。

正吃着时,被回家的房主撞了个正着,遇到这种情况,大多数人都不会在意,也就是半包饼干的事,而且还是个孩子,吃就吃了吧,说他几句把他撵出去就行了,可这家房主接下来的做法,将会成为这个八岁孩子一生的阴影。
小林万万没想到,就因为自己贪嘴,他将承受锥心刺骨的皮肉之苦。

房主竟然把小林,绑到自家院子里的大树上,然后,惨无人道的拿炒菜用的大铁勺,在煤气灶上加热,多次烫在小林身上,小林哀求哭喊都无济于事。
小林活蹦乱跳的出去玩,回来时,却踉踉跄跄,伤痕累累,而且,精神受到了摧残,满脸惊恐,躲在被子里瑟瑟发抖,无论谁问他话,他也不吱声,半夜不敢睡觉,即使睡着了,也会在尖叫声中惊醒……

写到这里,我为这个可怜的孩子流下眼泪,他出生在这样一个家庭,爸爸精神失常,妈妈抛夫弃子,他在磕磕绊绊长大,半包饼干,别的孩子可能都不稀罕吃,他却如获至宝,可没想到,他却为此付出如此沉重的代价,身体上的伤痛容易痊愈,可留在他精神世界的伤害,终其一生,都会如影随形,一个年纪八岁的孩子,是非对错和道德观,还没有完全养成,可能他没有家教,可不是他不想有,是没人教他,他要如何重建自己的内心世界,才能阳光,自信的面对未来的人生,还有这个世界?

小林的姑姑林女士,看到侄子的样子,心疼得难以抑制,她声泪俱下地说:“小孩子不懂事,你说两句都没什么,可这样做也太残忍了!”
小林所在的村委会,垫付了医药费,把他送进医院接受治疗,全身多处烫伤,一开始,疼得夜不能寐,经过治疗,很多伤口结痂了,但有几处特别严重的,已经开始化脓,小林一走路,就疼得呲牙咧嘴,而且特别怕人,见到陌生人就发抖。

小林的亲属报了警,法医也对他的伤情出具了鉴定报告。
那么,小林偷吃饼干,构成盗窃罪吗?
盗窃罪的定义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只有数额较大的盗窃行为,才构成盗窃罪,很显然一袋饼干并不至于。因此小林的行为属于道德有亏,可以适当地惩治教育,但却应该虐待伤害。

而房主的行为却已经犯了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如致人重伤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果最后医院鉴定结果显示,小林属于重伤,则应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仅如此,小林是8岁的儿童,属于未成年人,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因此还能够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中,增加刑期。

而且,房主将小林绑在树上,属于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刑法》对于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标准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房主因为半包饼干,心怀不善,数罪并罚,锒铛入狱,可他已经追悔莫及。
想到一个心灵鸡汤故事。说如果小孩偷钱,是他自己的错。如果孩子偷的是面包,那就是社会的错。
希望小林早日走出阴影,身心健康的生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