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产的特点和需要,企业需要对部分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需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并经过行政审批,获审批通过后发放《准予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行政审批服务局发放),并明确许可范围、许可期限、许可要求,方可实行该项工作制度。企业不能仅凭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在实际工作中默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此符合行政许可的定义内涵,即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属行政许可事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81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愿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或部分无效合同。
但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对职工进行随意增加工作时间和减少休假。一般情况下,行政审批部门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确保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应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保证职工休息。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职工,企业可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其工资由企业按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职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不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不低于职工工资150%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不低于职工工资300%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公司应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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