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商场工作人员误操作
小林卡号为“101154691”的会员卡
被登记增加“101154691”积分
喜获“天降之财”的小林
赶紧兑换了不少商品
却没想到被商场运营方告上了法庭
案例导读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积分卡内的积分,造成商场损失的,构成不当得利, 应当返还。
2019年8月
小林在某商场注册办理会员卡
在此之后
小林通过每日签到功能
每次获得10积分
2019年12月的一次消费后
获得了50积分
2020年5月的一天
小林到商场停车
离场时到前台用积分抵扣停车费
结果,工作人员操作失误
将小林的会员卡号101154691
登记为增加“101154691”点积分
直到2020年6月
小林才发现这从天而降的大额积分
于是数次使用增加的积分
兑换了两部手机和其他商品
商场发现操作失误后
试图截停快递未果
工作人员又马上联系小林
希望对方能返还手机
却遭到小林的拒绝
商场又向派出所报案
公安机关当日两次电话联系小林
仍然没有返还手机
商场运营方只能起诉到法院
因小林已使用两部手机达一年有余
所以主张小林按手机价值返还钱款
小林却表示
并不知晓当日为何增加积分
知晓后还以为是特殊奖励
所以到“会员积分商城”兑换了手机
商场运营方并未提出过异议
即便是误操作
也是商场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损失
自己没有过错
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海长宁法院审理后认为
突然增加的大额积分与会员卡号一致
无法证明是因奖励或其他原因导致
小林获得突然增加的积分
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
商场因小林的积分兑换行为
向案外人支付了相应款项
小林构成不当得利
应当向商场运营方返还两部手机的价款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释法
主审法官&案例撰写人谢兰
法官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无法律依据获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害的,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民法典亦有相同规定。
本案被告在办理会员卡后长达半年多的时间内,获取积分的途径基本为每日签到获取10积分,其中,仅有一次消费积分为50积分,未再通过其他途径获取过任何积分。在会员卡积分无故突然大幅增加,且获取的积分值恰巧为被告卡号的情况下,有所疑虑应为常态,而不会觉得理所当然。被告在积分突然增加后,使用积分兑换了两部手机及其他物品,且两部手机均签收。后被告也接到了原告及公安机关的电话,此时,被告应明知其获取涉案两部手机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但在原告要求其归还的情况下,被告仍拒绝归还,明显存在过错。被告使用积分兑换手机,被告为此向案外人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原告因此受到损失。在原告已经举证证明因误操作使被告受益且原告因此受损的事实后,受益人即被告应就其抗辩原因负举证义务,否则构成不当得利,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因被告获得积分并无合法依据,对积分兑换的手机应当予以返还。因手机已经拆封使用较长时间,故应按照手机的价值返还原告钱款。
本案被告获得亿点积分并非是“锦鲤”体质,他的受益使原告遭受了损失,受益人明知其无合法根据而仍然拒绝返还所获利益,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希望通过此判决可以维护受害者的利益,同时对不当利益获得者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
供稿 | 民事审判庭
编辑 | 王雨堃 谢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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