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理由:

合山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二、案件详情:

原告:

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1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案件受理之日起计算至被告返还全部款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

被告从未告知原告其承包桂中治旱良塘段工程,也没有以项目定金、办手续等理由鼓动原告转账,原告转给被告的140000元是赌资。2018年6、7月,适逢俄罗斯举办足球世界杯比赛,赛前原告曾向被告打听是否懂得有人接单外围赌球,恰好被告知道阿炳哥接单,阿炳哥称可以接原告的单子,但由于两人彼此不认识,被告则应邀做中间人,负责赌资往来转账。于是出于资金安全考虑,被告先要求原告预付了几万元押金。后来在整个俄罗斯世界杯赛事期间,原告下注的单输多赢少,被告将原告的140000元赌资转给了阿炳哥,原告前后输了140000元,赢了27730元被告结算后也已经转付给原告。故本案涉案的140000元根本不是工程项目投资款,而是原告转给被告的赌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审理查明:

2018年5月29日至6月23日期间,原告韦国权通过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市电厂支行62×××42账户向被告杨丽艳62×××63账户转账5笔共计140000元,分别为:2018年5月29日转账20000元、6月6日转账40000元、转账10000元、6月15日转账20000元、6月23日转账50000元。

2018年6月21日至7月8日期间,被告杨丽艳以微信支付方式通过其62×××63账户分16笔转账给谭炳军(阿炳哥)共计140098.95元,分别为:2018年6月21日转账3953.95元、6月23日转账4笔为10000元、10000元、10000元、6000元、6月26日转账10000元、7月3日转账5笔为329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7月8日转账5笔为10000元、10000元、6855元、10000元、10000元。

2018年6月15日至7月8日期间,被告杨丽艳以微信支付方式通过其62×××63账户分9笔转账给原告韦国权共计25970元,分别为:2018年6月15日转账3317元、6月17日转账760元、转账1000元、7月1

日转账1670元、7月8日转账8590元、168元、7月12日转账2635元、7月16日转账2830元、5000元。

四、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返还原告钱款。

五、法院认为:

从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原、被告之间、被告与案外人谭炳军之间在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足球赛期间存在资金往来,且被告抗辩称原告转给被告的140000元是俄罗斯世界杯足球赛外围赌球赌资,其作为中间人接单后已将赌资转给上家谭炳军,原告赌赢所得款项25970元也已回转给原告,故本案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伙投资承包桂中治旱工程良塘段的事实。结合本案,原、被告之间如果存在合伙投资承包桂中治旱工程,双方应当签订合伙协议,且原告汇款应当说明款项用途,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关系和承包投资桂中治旱工程,原告短期内多次向被告转款达140000元,且未说明款项用途,这明显不符合合伙投资常理,而根据原、被告和案外人谭炳军之间的款项流向,符合赌博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之规定,因本案涉嫌犯罪,依法应当移送合山市公安局处理。

六、审理结果:

驳回原告韦国权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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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荣律师

法学经济法方向学士,天津特美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近十年在法律行业学习与深耕,自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事法律业务研究和实践,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房屋不动产纠纷、经济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凭借优秀的业务素质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合理权益,赢得委托人的信任和尊重。凭借良好、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勤勉尽责的工作作风,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一致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