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返还他人垫付医疗费 构成不当得利

近日,马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判决吴某返还郭某垫付的医药费10474元。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中,郭某为了尽快救人先行垫付医疗费,可是受伤者吴某在得到保险公司赔偿款后,却拒不返还郭某垫付的医疗费。于是双方再次对簿公堂,吴某也由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成为了另一起不当得利返还案件的被告。

2015年12月8日,陈某所驾驶车辆在下坡右转弯过程中向左侧翻倒地,与对向行驶的郭某(载吴某等人)车辆相撞肇事,造成吴某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及时将伤者送医,郭某先行垫付吴某医疗费10474元。经法院审理该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陈某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吴某114919.95元,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吴某70272.32元。此后,吴某领取了保险公司的赔偿款185192.27元,吴某认为其部分医药费没有得到法院支持,故未将郭某垫付的10474元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对于吴某的受伤不承担责任,吴某的损害已经得到赔偿,应该返还郭某垫付的10474元,但吴某拒不返还郭某的垫付的医疗费,占为己有,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予以返还。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