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裁决后,单位用人单位如果对裁决不服,仍可提起诉讼,从起诉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对于迫切需要救助的权利人,必然利益受损,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为了及时救助争议中的权利人,先予执行制度应运而生。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金钱或者财物支付义务的制度。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规定了此制度,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同时,裁决先予执行,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是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法律提示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后,建议双方先协商,这样既可以解决问题,又可以节省时间。如果协商不成,应当及时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劳动仲裁部门可以裁决先予执行,及时保护申请人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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