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中国古时候的民间审判制度中,讼师是一个绕不开的角色,这个形象甚至经常作为明清时期小说的主要人物。讼师是一种职业化的人物群体,他的产生兴盛与中国古时候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息息相关。作为一种比较特殊的职业,讼师的地位始终不是特别高。讼师虽然经常出现在庭审中并起到作用,但是在多数人,特别是部分官员的传统观念中会认为他们是扰乱庭审颠倒对错的人。

官员对于讼师的态度也是时而好时而怒目以视,如果讼师可以给官员提供帮助,那他们就可以享受一点好处,如果讼师反对官员审判,那讼师就是“讼棍官鬼”。到了清朝时期,刑律中出现了“教唆词讼”的法条,就是意味着官方不支持甚至是严禁讼师活动。但是民间对于讼师的依仗还是很多的,许多人自己不足以赢官司,都是要靠讼师去帮助自己,讼师经常被叫做“军师”。讼师就是一个又受重视又被禁止的职业,那么清朝时期的讼师日常到底是怎么样的呢?

一、官员眼中的讼师——扰乱诉讼的祸乱之源

在中国的古籍中,很少有对于讼师这个职业的描述,很多史料甚至将讼师跟律学学者混淆。实际上中国的讼师应该是起源于在庭外帮助当事人写讼词、帮忙与对方交涉的相关从业者。最早有详细记载的讼师是春秋时期的邓析,在《吕氏春秋》中有着记载:子产治邓的时候,他就跟想要赶走子产的百姓商量,他可以帮他们去官府上诉,但是要收取上衣作为报酬。但是这种情况下,官司胜负都在邓析嘴上,百姓一时间不知所措,于是郑国官府惩治了邓析的这种行为。

在明清时期,因为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诉讼的需求也不断增加,但是又因为很多需要打官司的百姓或是知识不够,或是情况不了解,都需要讼师帮助,于是这一个职业逐渐开始固定下来。而这反过来促进了更多有相关知识但是处在下层的群体从事这个职业。,但是因为法律上没有认可以及没有统一的标准,讼师在官府那始终是背后小人。

古时候中国人们的主要思想始终是儒家思想,孔子认为和为贵,所以无讼的法律风气逐渐进入了官府的法规制定。但是讼师的出现恰恰跟这种几千年的传统相悖,所以很多知识分子认为“健讼“之地是风气不好的表现。

讼师通过各种手段介入官员正常的审判中,让官员失去了权威性,也冲击了存在几千年的法律秩序。首先因为官员的专业知识不如讼师,很容易出现官员的误判被讼师抓住把柄抨击,这样不仅会损失自己在当地的话语权,还会向上级显得自己水平不足。其次,这种讼师参与的审判过程会让审判变得很慢,难以满足很多诉讼的需求。最后,明清时期的经济让农业社会逐渐转向商业社会,突然出现的民事纠纷让很多的讼词出现在官员眼前,执着于无讼的官员必然会通过限制讼师来让官司变少。

除却思想上面的铺垫,官府很多法律都对讼师的行为做了严格限定,一旦有人违反的话,将会受到严重的惩罚。官方看来,讼师都是奸诈之徒,”视狱讼为儿戏”。在他们看来,广大的群众并不是自愿去诉讼的,但是衙门每日诉讼不断,显然是讼师为了赚钱在背后“屈人之杖,诱陷乡民”。

《大清律例》载:凡教唆词讼(也就是讼师)……诬告人者,与人同罪。

不光是上层官员有着这种想法,那些底层的州县官员更是如此。他们每日被案件压身不堪重负的原因就是讼师的口舌过多,所以限制讼师才是解决案件积压的根本手段。像是婚姻、土地一类的“细事”,官员会觉得讼词复杂但事件又小,无足轻重。事实上在清朝的诉讼事件中,基本上都是这一类的事件,虽然对官员来说是小事,但是多数当事人会因此受到很多影响。所以官方称呼这类讼词为“细故”来贬低讼师,民间始终需要讼师来为自己提供帮助。

二、民众眼中的讼师——为民解忧的正义军师

封建王朝一般希望百姓安稳生活,不用动辄将所谓“微小”的民事纠纷诉讼到府衙,而是应该通过自身的修养道德相互包容克制来解决。这是在中国风行了数千年的儒学思想,也就是希望百姓淳朴乐业,无讼无为。但是指望那种经济条件下的人人都是圣人明显不可能,所以百姓需要讼师来帮助自己解决日常生活的种种小事。

清朝讼师有着多种职能,不光是在衙门上舌战群儒,更多的是帮助不识字的当事人书写讼词、给他们提供相关诉讼的咨询并给他们筹划诉讼,当然也有少数的讼师会帮助当事人贿赂有关人员。

在这些业务中间,帮助别人写状纸是主要的业务。在清朝的法律规定中,讼词的规格跟形式有着严格要求,少一点都难以进入衙门,只有完全遵照官方的标准才可以使用。很多时候百姓是不能写出这么专业的状纸的,但是为了可以赢,他们只能私下背着官府找讼师写。其次,讼师在写过状纸之后也会帮助当事人提供后续的经验谋划。

官员对于讼师的限制多数是通过种种方式,比如社日、告示向民众渲染出一个十分重视钱财,为了收钱颠倒对错的群体形象。但是事实上,相比于官方提供的讼词书写收费,多数给人们书写讼词的下层识字人员只会收取极少的报酬,就像是给他人书写信件一样。所以即使是官方说讼师只会收钱,很多的百姓还是会选择讼师来帮助自己。

另一方面,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思想逐渐有了转变,很多人不会认为进衙门诉讼是不光彩的事,相反,他们认为官司可以成功更值得夸耀,在这种情况下,选取一个帮助自己赢得官司的讼师是不可或缺的,更能够让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

最后,普通百姓的日常就是自己的各物件,一旦受到了损失,如果按照官方的要求相互解决,那很多人会受到更多损失,这个时候,讼师就像是给他们正义执言的军师,可以让他们的纠纷更好解决。

三、讼师自己对自己的评价——律师的职业道德

从讼师本身角度来看,他们的出现正是增长的诉讼需求更不够足量的衙门的矛盾,对于清朝诉讼制度的补益。在官府屡禁不止但是民间又求之若渴的情况下,讼师行业很难以有一个行业规范,也不会有人将讼师聚集进行培训,自然造成了讼师的风格道德不尽相同。但是总体上,讼师需要有以下几个职业操守来保证自己的诉讼成功。

首先就是积极主动自信解决当事人的讼词。虽然诉讼的报酬是保持讼师对诉讼情绪高昂的原因之一,但是讼师对自己职业生涯的精进的需求也是讼师主动招揽当事人的基础。在气势上站得头筹才可以让自己的专业知识更好凸显出来。

另一个职业道德就是专业技能过硬,讼词足够让审判者了解详情并偏向他。而且足够优秀的讼师不光可以帮助当时的当事人赢得诉讼,还可以给当事人提供有关的法律道德教化,让当事人下一次可以凭借自己解决问题。

讼师的重点是帮助自己的当事人,但是很多讼师也会注意到公平公正的问题,追求自己的法律信仰。他们的存在让庭审从官员单方面问诉讼者问题的“纠问式”模式到了可以有自己思想的“抗辩式”诉讼。这种层面上说,讼师是明清法律制度完善化的基石。

结语

清朝讼师是一个极其受到争议的职业,伴随着经济的繁荣,更多的农耕者从农业经济转向商业手工业,这种情况让民间纠纷逐渐变多,讼师的出现不仅缓解了相关案件的积压跟过多,还可以让许多因为自己没有专业知识打官司的百姓有了机会去争取自己的权益。虽然官方认为“健讼之风”来自于讼师,但是百姓认为讼师是给自己帮助的军师。

其次,讼师给清朝审判制度提供的法律价值也是不可忽视的,本来多数百姓因为日常生活所迫很少有着足够的时间与机会学习有关知识保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官方又很难通过平易近人的话语向民众普及相关知识,所以作为中间桥梁的讼师就起了作用,他们不仅向百姓宣传了法律制度,传播了法律文化,还反过来促进了官方相关制度的完善。对于这个职业的不同评价,恰恰表现出当时的背景下讼师在不同地方起的不同作用,正是多种面孔让这个职业形象更生动。

参考资料:

大清律例

《中国讼师文化》

《明清讼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