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诸多拆迁项目推进过程中,不少拆迁方是带着拆迁“任务”来和我们谈补偿,拆迁方不仅要考量补偿成本,更要关注时间效率。因此,为达到拆迁目的,部分拆迁方甚至会采用拘禁、胁迫等方式来促成签约,后续依据这份协议实施强制拆除,看似程序正当,实际却触及了法律底线,属于违法拆迁的范畴。但是,看似违法点很清晰的胁迫签约,对大部分拆迁户来说,举证却存在巨大困难。类似案例圣运律师代理不少,今天结合一起真实案例为大家讲解如何提前准备证据,如何提起诉讼程序撤销前述不合理的补偿协议。

案情:被限制人身自由签署协议

江苏江先生房屋面临征收,在补偿谈不拢之际,征收方主动“约谈”了江先生和家人。在经过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以及暴力威胁的情况下,江先生不得已签署了拆迁方提前准备好的补偿协议。

在得知事情原委之后,圣运拆迁律师团队迅速启动相应的证据收集工作,希望尽快撤销这份不合理的补偿协议。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可知,协议签署若存在胁迫行为,需要由我方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限制人身自由之时,进行取证何其困难。

结合律师的办案实践,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基于胁迫取证的困难程度,对证明胁迫客观存在的情况并非十分苛刻。在本案中,办案律师主要着手准备了以下证据材料:第一,申请信息公开获取到签署的补偿协议文件;第二,相关报警记录和接案记录;第三,120记录以及验伤报告等,这些证据材料综合证明江先生在签订协议之时,是在长时间磋商、各自无法自由离去、子女身体产生伤害等被胁迫情况下签订。

最终法院支持了江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认为协议签订中确实存在胁迫的情形,并撤销了签署不合理的补偿安置协议。

案件聚焦:基于胁迫等因素而非自愿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是可撤销的

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通过与行政管理向对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订立的协议,应当保证与相对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确保协议内容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一是无论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实力、政治地位如何,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强调行政协议应当体现平等、自愿、协商的特征。

律师提醒

在胁迫签约的案例中,维权的首要问题在于胁迫行为是否存在。在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案件中,行政相对人往往主张系受到行政主体的胁迫签订补偿协议。而根据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主张“胁迫”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实践中行政相对人处于弱势地位,加之法律意识较为薄弱,很难收集到“受胁迫”的直接证据举证。在圣运律师办案的诸多类似案例中,已经形成了有效可行的取证技巧,但是仍需要拆迁户保持良好的取证意识,做好取证工作,在与拆迁方交谈过程中,尽量存有录音资料,尽最大努力为自己保存证据,为维权做好准备。

圣运律所王有银主任主编《专业化律所办案规程》,将征地拆迁案件标准化运作起来,整个办案流程分为108步,开创了我国征收拆迁领域办案质量标准化之先河。

文章 | 圣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