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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育有一子王某1、一女王某2。2023年,王某去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通过甲公司的拆迁项目取得四套回迁房:

一号、二号、三号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

四号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

2017年,王某亲笔书写一份自书遗嘱,载明:“本人名下四套房产中属于我的份额,全部由儿子王某1继承,其他人无权继承。”

李某亦另立遗嘱,表示将其份额同样赠与王某1。

王某1起诉请求继承一号、二号房屋,并要求王某2配合过户。

王某2激烈反对,主张:

遗嘱落款处“年月日”与“2017年元月9日”笔迹明显不同,疑似伪造;

拆迁时她将一家三口户口迁入父母宅基地,应享有部分产权;

自己曾为父亲买手表、腾出婚房供其居住,尽了赡养义务,不应少分。

李某当庭表示:完全同意王某1的诉求,自愿放弃自己应得的房产份额。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一号、二号房屋由王某1继承,李某、王某2于十日内配合过户;

❌ 驳回王某2关于“遗嘱无效”“拆迁含其产权份额”等全部主张;

✅ 因王某2自2017年起长达6年未探望父母,存款分配中仅获少量份额。

三、法院说理要点

1. 自书遗嘱形式合法,真实有效

遗嘱由王某亲笔全文书写、签名、注明日期,符合《民法典》第1134条;

王某2质疑签名及日期真实性,但经法院释明后逾期未申请笔迹鉴定,亦无其他反证,依法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2. 户口迁入≠享有房屋产权

拆迁协议由王某、李某分别与甲公司签订,购房款从其拆迁补偿款中扣除;

四套房屋均登记在父母名下,王某2未能证明其对房屋享有物权性权益;

法院调取拆迁档案后,亦未发现其享有独立安置权益的依据。

3. 长期未尽赡养义务,依法少分遗产

王某2自认2017年后因家庭矛盾再未探望父母,长达6年;

其所称“买表”“腾房”等行为,无法构成持续性、主要赡养义务;

王某1与父母共同生活,承担日常照料及丧葬事务,尽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多分。

4. 配偶自愿放弃份额,应予尊重

李某明确表示将自己房产份额赠与王某1,不违反法律规定;

此举使王某1可完整取得两套房屋,避免后续共有纠纷,有利于生产生活。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

坚守遗嘱形式要件:强调“全文手写+签名+日期”三要素齐全,即使有笔迹疑点,对方拒做鉴定即败诉;

精准切割“户口”与“产权”:用拆迁协议、付款凭证、产权登记三重证据锁定房屋归属;

用时间线击破“尽孝”主张:对方承认6年未探望,彻底否定“主要赡养”可能;

争取母亲全力配合:配偶放弃份额,极大简化继承结构,提升法官支持意愿;

善用举证责任规则:对方质疑遗嘱却拒鉴定,直接承担不利后果。

重要提醒:

⚠️ 自书遗嘱无需公证,但必须本人手写全文!打印+签名无效!

⚠️ 拆迁房看签约人和产权登记,不是看谁户口在!

⚠️ 赡养是长期陪伴与付出,不是偶尔送礼!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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