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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项目经处罚程序后是否可以办理占用林地审批
文/务林人
根据原国家林业局关于涉嫌犯罪的非法占用林地项目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7]30号)“对已经依法处罚的非法占用林地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的,应要求其在申请材料中提供对非法占用林地行为依法处罚办结的情况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此,同一林地经处罚后是可以办理占用林地审批。但该规范性文件已被《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林资发〔2016〕54号)废止。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中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特别规定:“对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进行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确需使用林地的,有关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在初步审查意见中对建设项目违法使用林地情况及查处情况进行说明”。
由此按照新规对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项目,经处罚后,确实需要使用林地,由林草部门进行说明后,对于符合审批条件的,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应予批准。
附:
国家林业局关于涉嫌犯罪的非法占用林地项目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资发〔2007〕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05年12月30日起施行,2006年1月11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下发的《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林公治[2006]2号),对执行《解释》的具体问题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有个别省(区)上报我局的一些征占用林地项目已涉嫌犯罪且未依法进行刑事处罚,为切实依法履行好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职责,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非法占用林地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涉嫌犯罪的征占用林地项目,凡尚未依法进行刑事处罚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审核同意或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及时将项目所涉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二、对已经依法处罚的非法占用林地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的,应要求其在申请材料中提供对非法占用林地行为依法处罚办结的情况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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