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杞县叶婷实名举报案刚在网上流传时,笔者感觉到象雾里看花,当时审慎地发文,没敢就谁是谁非下断语,只是希望但愿仅仅是杞人忧天,杞县公安不会那样枉顾法律。今天看到河南法制报发布的消息,仍然让人似雾里看花!
这一事件发生在河南省项城市,说的是李某华对法院判决不满而无理取闹,被拘留5天的事。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李某华和梁某某欠债不还,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本金和利息。李某华不服判决却不走法律途径,而是在项城法院门口拉白色横幅,侮辱法院办案人员,多次缠闹。此举引起群众围观,造成不良影响,扰乱社会秩序。12月14日,项城公安对李某华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惩罚。
看文至此,不禁让人疑窦丛生。只要是思维正常的成年人,谁不懂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李某华能挂出白色横幅,还知道挂到法院门口,说明李某华神志清醒,具有法律责任能力。一个思维正常的成年人无理取闹,应该是咎由自取。可是再想一想,明摆着会输的官司,他为什么要打呢?明摆着判决无误,他为什么还要闹呢?这种种疑团解不开,难免令人想入非非。
李某华闹事的原因无外乎就两条:一是他诚信全无,道德沦丧,藐视法律。二是欠帐不还另有隐情。
在这里我想说,权威部门发通报时不要再惜墨如金了。浏阳打人案纪委介入调查后发了通报,是个惜墨如金的通报。通报中不但对打人一事避而不谈,还对危家毁坏社区封门的锁一字不提,使吃瓜群众偏听偏信,以为廖勇纯属仗势欺人,并与扫黑除恶联系起来。最后才明白,危家毁锁虽是小错,但也有错在先。廖勇也不是私闯民宅。打人该惩处,但也和黑社会无关。鉴于此,项城一事就不该在通报中惜墨如金了。试想,如果河南法制报把李某华欠债不还的理由和无理取闹的理由都端出来,用法律规定推翻其理由,我们就不会感到是雾里看花了。
有时候,占理的一方不一定打赢官司,亏理的一方未必输掉官司。在诉讼判决中,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不一定划等号,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说的是足以能让法庭采信的证据,证据对谁有利谁才能胜诉。几个月前,一起借贷官司成为热点。一方说借钱30万还过了,借条当面撕了;一方说没还钱,借条被家里5岁的孩子撕碎了又粘起来了。表面看证据对被告不利,但是法官判断5岁的孩子撕纸不会撕得那么规则,判令原告败诉。那么,如果判决被告败诉,会不会是错判呢?我看也不一定。有时候,特别是在法庭上,客观事实在法律事实面前就那么苍白无力。
话题回到此案上,被告大费周折不惜以身试法这样闹腾,要么是胆大妄为,要么是另有隐情。您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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