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当地网友向相关部门咨询:关于昆明空置房物业费的收取是否有明文规定?是否有空置房物业费按70%收取的规定?是由政府哪个部门在管理?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
(一)关于空置房物业费收取的问题,按照《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价综合〔2011〕121号)“第九条,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物业服务收费,住宅小区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物业服务收费、住宅小区及非住宅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十一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在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目前,我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昆发改价格〔2011〕1129号)执行,其中并未对空置房物业费有相关规定。
(二)关于由政府哪个部门管理的问题,按照《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廉租住房物业服务及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定价权限移交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昆发改价格〔2017〕429号),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经招投标中标或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向住宅所在地的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报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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