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浦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不合理,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强制执行,部分群众对此表示有异议,要求政府纠正错误做法,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来给予补偿。
拆迁负责部门竟拿着一份早就过期的“24号文件”反复说事,其适用范围和细则早已发生变化,为何拆迁负责部门竟拿此说事?
朱桂和、陈晓鸣、林宝华、郑锦龙等多名被征收人多次与征收工作部门反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里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已经失效,不可以用于这次征收补偿方案的解释文件,可是最终该问题仍没得到妥善解决。
上海市强制执行房屋征收申请书所留的联系电话是空号,后经证实该手机号非机关工作人员手机号,且相关拆迁文件并没有区长等负责人签字,或者签错地方。种种“纰漏”分明是有意为之,房屋征收补偿如何保证按国家标准发放到位?
2019年6月3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黄浦征[2019]5号)。所附的黄浦区乔家路地块(东块)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严重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之规定的二十一条》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之规定的第二十六条》。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授权委托黄浦区房屋征收中心和上海市黄浦区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有限公司组织实施工作。
然而房屋征收事务所张贴的告示内容早在3月31日就到期了。在房屋征收补偿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该地居民朱桂和、陈晓鸣、林宝华等又分别收到了一份《强制执行征收申请书》,郑锦龙也收到了一份补偿决定书希望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不要再反同样的错误。
后朱桂和又向市民热线12345、区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当时负责本地块征收工作的法定代表人张国樑等反应此事。多部门都承认用失时效的规范性文件,但征收组说他们只谈口径不谈法律法规规定的政策,所以经过多次协商无果。
2020年4月29日,有关部门作出不合法的沪黄征中报[2020]098号,又在2020年5月7日组织召开了一次审理调解会。事实上也只谈口径不谈法律法规,并未协调成功。
2020年5月18日朱桂和收到沪黄府房征补[2020]180号对申请监督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补偿决定书写明如对决定书不服,可在六月内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行政诉讼,于是朱桂和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
房管单位解释了征收补偿方案的房源是离本征收基地最近的房源,补偿方案十二条就近安置房源浦东绿洲康城,而不是就拆迁地段。而且其所用的也是已经失时效的规范性文件(沪府办发[2012]24号第八条。
2021年1月5日,朱桂和再次收到一份不规范的上海市强制执行房屋征收申请书以及2021年1月1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寄出的(2021)沪02行审8号的行政裁定书。从法院的措辞来看,法院同意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实施补偿决定书中的第三项,也就是说,法院以及有关单位都明确知道这份上海市强制执行房屋征收申请书并非合理合法。朱桂和通过社交渠道联系到了该房屋征收工作负责人上海安佳房地产动拆迁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国梁,张国梁也表示对此知悉。
奇怪的是,朱桂和是在2021年1月21日中午收到2021[沪02行审8号]的行政裁定书,黄浦区人民政府却在没收到二中院的行政裁定书提前就作出了黄府征补通(2021)014号有签收证据,并在21日上午就组织强制执行了,执行时间上密集紧凑,明显不符合正常办事程序。
2021月4月7日,朱桂和通过向二中院档案室申请获取了上海黄浦区人民政府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上海市强制执行房屋征收申请书及提供申请书所用的全部材料。
经查阅,申请书负责人处没有签名,并且所留的联系电话都是空号,该申请书十分不严谨,多处存在漏洞,显然不是通过正常程序发出的政府公文。
整套方案中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在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书化解问题方案也没有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的规定第二条。在其中,正常的风险评估报告都没有,化解矛盾方案也没有,区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强执行情况批示也没有。申请书内容明确写明了本地块房屋征收只用口径,也认可了适用已失时效的文件和没有提供改建地段和就近地段的房屋。在此期间,朱桂和同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
在朱桂和等人看来,地方政府以及主管单位的处理方案多处欠妥,房屋征收工作之前准备不充分,未达成一致就强制执行,尤其是明知文件已经过期,没有任何预案的情况下一意孤行。本次房屋征收工作多处工作不到位,导致朱桂和等人并未依照国家规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得到相应的赔偿,于是朱桂和等人开始了依法维权之路。
朱桂和、陈晓鸣、林宝华、郑锦龙等人表示将通过各种手段向上反馈,希望引起上级主管单位的重视,纠正错误行为,依法按照国家补偿标准,给予案涉居民对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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