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提供“原始工资凭证”是否可以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日期:2021-06-30
案情:
近期,接到咨询:个别单位长期未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现在部分务工人员年龄逐渐增大,想要补缴以前年度的养老保险费。然而有的用人单位因会计资料保管不善,无法提供原始工资发放表,便按照当时的工资表样复制出来,加盖单位公章,并出具相关承诺文书,要求据此认定劳动关系并补缴养老保险费。对于这种情形,究竟应不应该允许他们补缴养老保险费?
评析: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属于现收现付制与积累制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但从实践来看,已经主要体现为现收现付制,即主要由当代人的缴费支付退休一代的养老金。因此稳定而可靠的筹资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根本。《社会保险法》不仅确立了“可持续”的方针,而且明确规定了参保人员只有履行了缴费义务之后才能依法领取养老金。如果参保人不正常缴费,待临近退休时再行补缴,与社会保险的基本原理相背,会产生逆向选择,不应当鼓励。
用人单位有法律义务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但在用人单位未履行该义务时,员工应当主动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自己漠视、放弃自己的权利,却完全寄希望于别人全心全意地保护自己的权利,既不现实也不正当。而且在法律上,此类权利都是有时效限制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超过时效违法行为不宜进行查处,社保经办机构也无强制补缴的义务。
结论:
用人单位给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须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社保经办机构对劳动关系的审查是形式审查,即在形式上能够确定劳动关系的存在。“原始工资凭证”是具有证明力的证据,如果没有该项证据,社保经办机构不宜直接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用人单位在没有确凿证据时,可以通过法院、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等部门确定劳动关系后再办理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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