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闫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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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四十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理解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可以从以下角度出发:

一、全部建设工程价款均可优先受偿

一、全部建设工程价款均可优先受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理解与适用》”)意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全部工程价款,并非限定于劳务成本或承包人实际投入的建设工程的成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规定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2013年住建部、财政部下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明确规定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根据该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应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及税金。

过去实践中对利润部分是否应当计入优先受偿范围长期存在争议,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四十条规定,并未将利润排除优先受偿范围之外,原因在于:一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等规定并未将利润排除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之外;二是实践中当事人同样会将利润部分作为工程价款予以约定;三是工程项目内容较多、工程周期时间长、工程价款计算方式特殊复杂,加之建筑行业为薄利行业,区分利润在实践中存在极大障碍。

基于全部工程价款,就可以优先受偿的金额,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则优先受偿范围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工程价款提出鉴定申请,则经过质证后的鉴定意见可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二、建设工程价款逾期利息不能优先受偿

二、建设工程价款逾期利息不能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四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利息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理解与适用》意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优先权,其权利顺位不仅优先于普通债权,还优先于抵押权,所以其不仅对发包人利益影响巨大,也对抵押权人利益影响巨大。出于对弱者保护和利益平衡的考虑,在已经将利润纳入优先受偿范围的情况下,不再将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纳入优先权保护范围。

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能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四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原因在于:一是根据该条第一款就优先受偿权范围的规定,及《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等规定对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并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二是优先受偿权系法定优先权,不是抵押权,不能参照第三百八十九条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而包含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三是从优先受偿权制度保护农民工弱势群体的本意出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并无需保护的特殊意义。

四、实现优先受偿权的费用不能优先受偿

四、实现优先受偿权的费用不能优先受偿

实现优先受偿权的费用不能优先受偿,原因在于:一是法定优先权,《民法典》仅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可优先受偿,而实现优先权的费用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二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也未将实现优先受偿权的费用作为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

五、未竣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

五、未竣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

相较于已竣工工程,未竣工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涉及两个核心问题:一是承包人承建的未竣工工程范围,承包人仅就其承建部分优先受偿,不能涉及其他方建设的部分;二是承建的未竣工工程范围内,其工程价款内容是否包含预期利润。

就未竣工工程承包人承建范围问题,若仅有承包人单独承包施工,其范围容易确定。若涉及第三人续建,对于承包人和第三人续建范围的混同和争议,则须区分对待:若承包人停建,第三方续建之前,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已施工的工程范围和工程量进行了确定,则产生争议时以确定的工程量范围作为依据;若未进行确认,则需要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当然,对于工程量的争议在必要时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建设工程范围。

在建设工程未竣工的情况下,包括已完工工程量所包含的利润在内的全部建设工程价款都可优先受偿,但未完工程的预期可得利润属于违约造成的损失,不能优先受偿。从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角度出发,能够优先受偿的建设工程价款是确定的、实际已经发生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的,预期利润不满足相应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