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无天!”近日,江苏连云港,发生一起持械殴打他人事件,目击者拍摄的视频显示,三名男子手持长刀等器械对一名倒地男孩拳打脚踢,边打边辱骂,另有两名男子在旁边围观。打人者均为年轻人,场面暴力引人极度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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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事情发生在1月2日,附近商户一名工作人员目睹了全过程,她在采访时表示:当时她正在收拾房间,听到楼下有吵闹声,透过窗户看到几个年轻人拿着刀正在殴打一个男孩,“怪吓人的,没敢下去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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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之1月4日,警方便发布了警情通报,通报显示,现场的6名涉案人已经全部抓获,同时6名违法行为人已经被行拘。经调查发现:该案件的起因是汪某某与肖某在某社交平台发生口角纠纷,汪某某纠集孙某某等5人殴打肖某。后经鉴定,肖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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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网友提出质疑,为什么只是行拘,而不构成犯罪?

因警方未公布几人被处罚的具体法律条文,但是文中提出了肖某的伤情不构成轻伤和“持械”,所以笔者认为大概率是寻衅滋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众所周知,如果以故意伤害处理,肖某的伤情一旦达到轻伤以上,那么殴打他的涉案人员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也不是说打架案件,必须要构成轻伤以上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给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持械聚众斗殴等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 "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斗殴起因或为争夺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或为争夺女人发生矛盾等等,总之是要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顾。

结合本案的警情通报和录像来看,汪某某等人有邀约三人以上去斗殴的行为,并且其中现场有3名男子非法持有管制刀具殴打肖某的过程,结合现场的环境,案件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的闹市区,会给不特定的公众造成严重的恐慌,可见几人的行为足以对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的影响,所以几名嫌疑人的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笔者认为,警方对于这种恃强凌弱,挑战法律尊严的行为一定会严厉打击,后续会大概率继续对几人立案侦查,亲爱的读者,您认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