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改上千份合同后,

我总结出5个容易踩的坑,

现在专门分享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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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合同主体不适格

合同主体是因签订合同而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各方当事人。合同主体之间,互相享有权利义务。

若一方主体不适格,可能会造成合同效力瑕疵,甚至导致合同义务无法顺利履行,影响实现合同目的。

对于有权利要求的合同,例如:债权转让,要核实债权人是否确实享有债权,避免存在债权二次转让或无权处分的情况。

对于有资格要求的交易,例如: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应当审查或注意合同各方当事人从事该交易所应具备的各类法定条件,以确保签订及履行该合同的合法性以及能够得到全面的法律保护。

对于有能力要求的合同,例如:未成年人签订合同,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的合同,需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才能够生效。

02

适用依据错误

适用不恰当的法律法规,可能会使我们丧失本应获得的法律保护。必须充分注意,合同的内容及实际履行若与地方性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虽然未必导致合同无效,但有可能导致合同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除了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外,还应当注意遵守与合同签订及履行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等各类文件。

因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尊严,我们必须选择适用正确的法律法规,以避免法律法规之间出现适用冲突,而损害我们权益的情况。

03

违约金过高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增加或减少。

一般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就会被认定为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向法院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法院一般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约定、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考量,并作出认定。

因此,建议不要把违约金约定的过高,一旦约定的过高,若对方以违约金过高提起诉讼,那么经过法院审理,还是需要把高于造成损失部分的违约金返回给对方。这一过程不但耽误时间,而且还会产生诉讼费用,徒增经营成本、诉讼成本,无一利而百害。

04

争议解决条款无效

仲裁与诉讼相比,大多数人更了解诉讼,很多人对于仲裁的概念是模糊的。那仲裁和诉讼有什么区别呢?

首先,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次,仲裁和诉讼不可以同时约定适用,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仲裁条款和管辖法院的,该条款无效。

另外,再说明一下仲裁的两个特点:

1.仲裁一裁终局,并且通过查询法院判例可以发现,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几乎都被驳回了。

2.原则上不公开仲裁结果,这一特点吸引了部分公司和个人选择仲裁方式。

因此,在合同中一定不要同时约定适用仲裁和诉讼的条款;同时,要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更为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

05

忽视管辖法院

很多人以为管辖法院是确定的,其实并不是,只有几类案件的管辖是确定的专属管辖。对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提前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

签署合同时,一般可供选择的法院有:一方的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合同标的物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为什么要慎重选择管辖法院呢?简单举个例子,比如:你是一家北京企业,和海口一家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为海口某法院。那么一旦你们双方产生纠纷,需要起诉解决,那你就只能去海口立案。大概率你还要在海口委托当地的律师代理,但你大概率又没有熟识的海口律师。如果你选择委托北京的律师代理,这又会产生一大笔差旅费,最重要的是,十分不便捷、缺少掌控感。

因此,在签署合同时,除了存在专属管辖的情况之外,应当尽可能将管辖法院约定在对自己更便利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