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的精神,债务人能否提供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材料,应当做宽松规定和处理。原审法院以周原房地产公司并未提交近期财务状况及相关材料,不予受理其破产清算申请,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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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及债权人均可申请启动破产程序,但法律对债务人申请破产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如债务人不能按照《破产法》第八条提供相应材料,尤其是无法提供财产状况说明时,是否就无法启动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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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宝鸡市周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周原房地产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企业破产还债申请书,申请周原房地产公司破产还债。2018年12月24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陕03破申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周原房地产公司破产申请。周原房地产公司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2019)陕破终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周原房地产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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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以及有关材料和证据等进行审查,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告知申请人。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债务人能否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相关材料,并不影响对债权人申请的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上述破产案件后,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指定管理人追收债务人财产;经依法清算,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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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陕西宝鸡中院认为:申请人宝鸡市周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具备法定的破产条件。
陕西高院认为:本案系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周原房地产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八条规定:“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账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本案中,上诉人周原房地产公司以债务人身份申请公司破产清算,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其应就已具备破产原因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而原审中其提交的公司财务审计报告书显示为公司2012年财务状况,且2015年度资产负债表系其自行做出。周原房地产公司上诉称其现有资产为已建好尚未装修完毕面积约为11000㎡的酒店及部分住宅,因考虑到房地产价格变动较大因素存在,上诉人作为一家房地产公司一审未能提交其公司近期有关账务会计报告,不能客观反映出公司现在资产负债真实状况,且亦未提交债权清册、职工安置预案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材料,故原审对其申请破产清算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最高院认为:周原房地产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属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二条关于“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周原房地产公司认为自身已经资不抵债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按照《破产法》第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根据该条规定,债务人提出申请的,除提交破产申请外,还应当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等证据。本案中,周原房地产公司提交破产申请后,并未在一、二审审理期间,提交财务会计情况、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证据,但该规定并未要求债务人的财务会计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等必须由债务人之外的其他机构作出,亦未对财务会计状况必须是近期财务状况进行限制,故原审法院认为周原房地产公司自行提交的资产负债表不符合《破产法》第八条规定之条件,属适用法律错误。退一步讲,即使周原房地产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有待补充、补正,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七条之规定,告知申请人补充、补正相关证据材料,而非径行对周原房地产公司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的精神,债务人能否提供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材料,应当做宽松规定和处理。原审法院以周原房地产公司并未提交近期财务状况及相关材料,不予受理其破产清算申请,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案例来源
宝鸡市周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最高法民再283号
裁判日期:2020年9月28日
来源 | 破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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